第33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并将于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保监会的负责人近日就条例的有关情况 ,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年代初,保险业逐步对外开放,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先后进入中国市场,我国对外资 保险公司的管理,至今适用的是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 行管理办法》。经过9年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保险业面临新的形势, 该办法在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管理外资保险公司的 行政法规,是迫切需要的。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程序,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外资保险公司的终止 问:外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怎样的设立形式,对其资本有什么要求? :即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 条例明确规定了这三种形式的外资保险公司。关于资本方面的要求,条例规定,合 资保险公司和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 换货币,并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至少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 币的营运资金。同时,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中国保监会可以提 高上述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问: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 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 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偿付能力标准;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 他审慎性条件。这7个条件中,前3个是我国入世承诺的内容,后面4个是国际上普 遍认同的保险市场准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