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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13/3/22 17:05:1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的审慎性条件。
  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分为两步。第一步,符合申请条件的外国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保监会对其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

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第二步,申请人应自接到正式申请表1年内完成筹建

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

长3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提交正式申请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中国

保监会审查合格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

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才能营业

  问: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答:条例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经营财产

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和统括保单保

险业务。同时,为遵守我国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条例还规定,同一外资保险公

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问:在监督管理方面对外资保险公司有哪些要求?
  答:为防范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条例参

照国际公认的审慎监管原则和其他国际通行做法,并根据我国对内资保险公司管理

的有关规定,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规定了以下内容:中国保监会有权检

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

供相关文件资料和报告;外国保险公司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并予公布;外

国保险公司公司的总公司有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资本金,变更持有

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业务范围调整,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

关主管当局处罚,发生重大亏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等情形之一

的,该分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

司的总公司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中国保监会可停止该分公司开展新业务;外

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此外,条例

还规定,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

出分入业务以及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活动。

  问:关于外资保险公司的终止与清算,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外资保险公司的解散、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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