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审慎性条件。 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分为两步。第一步,符合申请条件的外国保险公司向 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保监会对其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 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第二步,申请人应自接到正式申请表1年内完成筹建 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 长3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提交正式申请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中国 保监会审查合格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 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才能营业 。 问: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和统括保单保 险业务。同时,为遵守我国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条例还规定,同一外资保险公 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问:在监督管理方面对外资保险公司有哪些要求? 照国际公认的审慎监管原则和其他国际通行做法,并根据我国对内资保险公司管理 的有关规定,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规定了以下内容:中国保监会有权检 查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和报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并予公布;外 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资本金,变更持有 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业务范围调整,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 关主管当局处罚,发生重大亏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等情形之一 的,该分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 司的总公司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中国保监会可停止该分公司开展新业务;外 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此外,条例 还规定,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 出分入业务以及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