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资讯网

站内留言 会员登陆 会员注册 站长推荐: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中国创业资讯网 > 资讯中心 > 我要创业 > 企业融资 > 文章内容

银监会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3/3/22 13:08:3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

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

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及

时与借款人协商补充相应放贷条件和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

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追加投资和相应担

保。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

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

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合同约定还款准备金专用账户的,贷款人可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专用账户的比例和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

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

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

贷款重组。

  第三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

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三

十七条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

十七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

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全部评论 ]

网友评论:

    用户名:

    评   分: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下载声明 - 友情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