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 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 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 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项目发起人及相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 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 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 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 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防止对重要 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 途、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 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 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 时可约定贷款发放专用账户和还款准备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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