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
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 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 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 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 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 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 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约定贷款发放专用账户的,贷款发放和贷款资金支付应通过 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 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 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 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象。 第二十四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 ,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对于不宜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特殊项目和交易对象,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 可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对贷款使用的监控能力等因素,采用借款人自主支 付方式,并应制定相应的监控办法。 第二十五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及支付前审核 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约定条件,并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和背书记录。 第二十六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 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 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 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