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办理。办理地址: 市局登记中心 陆家浜路1060号浦东新区税务局 杨高中路2980号财税一分局 常德路175号财税二分局 常德路319号财税三分局 中山南路8 办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办理。 办理地址: 市局登记中心 陆家浜路1060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 杨高中路2980号 财税一分局 常德路175号 财税二分局 常德路319号 财税三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 财税四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 财税五分局 石化地区卫新路8号 财税六分局 陆家浜路1054号 财税七分局 建国中路31号 财税八分局 常德路319号 黄浦区税务局 新桥路68号 卢湾区税务局 斜土路313号 徐汇区税务局 桃江路39号 静安区税务局 海防路338弄5号 长宁区税务局 天山路1827号 普陀区税务局 北石路579号 闸北区税务局 中山北路198号 虹口区税务局 临平北路35号 杨浦区税务局 黄兴路402号 闵行区税务局 莘浜路280号 宝山区税务局 淞滨路28号 嘉定区税务局 城中路75号(现暂为塔城路265号) 金山区税务局 朱泾镇临源街538号 松江区税务局 西林北路357号 青浦区税务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80号 奉贤县税务局 南桥镇宏伟路52号 南汇县税务局 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 崇明县税务局 城桥镇人民路60号 办理时间: 市局登记中心 9:00—16:30 浦东新区税务局 9:00—17:00 财税一分局 8:30—17:00 财税二分局 8:30—17:00 财税三分局 8:30—17:00 财税四分局 8:30—17:00 财税五分局 8:30—17:00 财税六分局 8:30—17:00 财税七分局 8:30—17:00 财税八分局 8:30—17:00 黄浦区税务局 8:30—17:00 卢湾区税务局 8:30—17:00 徐汇区税务局 8:30—17:00 静安区税务局 8:30—17:00 长宁区税务局 8:30—17:00 普陀区税务局 8:30—17:00 闸北区税务局 8:30—17:00 虹口区税务局 8:30—17:00 杨浦区税务局 8:30—17:00 闵行区税务局 8:30—16:30 宝山区税务局 8:30—17:00 嘉定区税务局 8:30—17:00 金山区税务局 8:00—17:30 松江区税务局 8:00—17:15 青浦区税务局 8:30—17:30 奉贤县税务局 8:00—17:30 南汇县税务局 8:00—17:30 崇明县税务局 8:00—18:00 说明:1、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 2、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受理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 市局登记中心 63185500 浦东新区税务局 58851122 财税一分局 62489557 财税二分局 62710280 财税三分局 63689900 财税四分局 63689900 财税五分局 57961000 财税六分局 63185500 财税七分局 64459814 财税八分局 62710280 黄浦区税务局 33074678 卢湾区税务局 63021008 徐汇区税务局 64332155 静安区税务局 62278881 长宁区税务局 62730882 普陀区税务局 52564588 闸北区税务局 56323818 虹口区税务局 65212008 杨浦区税务局 65700068 闵行区税务局 64924580 宝山区税务局 56674541 以上电话均为总机。 单位 办理联系电话 登记事项 (1-5) 一般纳税人事项(6—7) 发票事项 (9—11) 嘉定区税务局 59528889 59529028 59528266 金山区税务局 57312844 57337471 57312844 松江区税务局 57813683 57814330 57813683 青浦区税务局 59729174 59728074 59729174 奉贤县税务局 57412931 57412627 57412931 南汇县税务局 58009400 58009409 58009436 崇明县税务局 69613604 69613662 69613604 以上电话均为直线。 办理时限: 发票窗口收到纳税人提供经核准的"两单"的当天发售发票。 申办对象资格: 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 申办材料: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购用统一发票申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单》(以下简称"两单"),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两单"和《发票购用印制簿》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四)纳税人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应暂扣《发票购用印制簿》,待纳税人在每份发票上加盖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章后,经审核无误,再退回《发票购用印制簿》。 (五)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指定专人领购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动,领购发票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办理更换经办人员手续。 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购用统一发票申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单》(以下简称“两单”),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两单”和《发票购用印制簿》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四)纳税人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应暂扣《发票购用印制簿》,待纳税人在每份发票上加盖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章后,经审核无误,再退回《发票购用印制簿》。 (五)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指定专人领购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动,领购发票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办理更换经办人员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复函》[沪价行(1999)第32号、沪财综(1999)第057号]。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如您在注册公司方面还有疑问,可以致电上海招商网投资服务中心。上海招商网投资服务中心有11年注册公司经验,帮助数万客户解决上海注册公司各种疑难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