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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完善就业援助政策 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009-9-3 14:17:4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帮扶困难人员就业

  一是拓宽就业困难人群范围,将失业一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随军家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两劳释放人员纳入到就业困难群体。二是突破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将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经过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且期限未满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的享受期限延长,突破自治区"其剩余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的规定,将其剩余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新办法补贴标准执行。三是延长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期限。将三年到期按政策规定不能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由用工单位按照临时用工方式继续聘用,在不降低工资待遇的前提下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市、区两级财政承担所需资金。

  二、突出重点,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是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信用社区推荐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于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创业经营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对通过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是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招用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三是发挥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对每成功介绍1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且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和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不同,给予80元至21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三、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做好公共就业服务

  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已经实现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的全覆盖;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和业务经办已形成了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管理格局,基本做到了"一点登录,全市可查";劳动和社会保障平台应用软件已覆盖养老、失业、医疗、工商、生育及就业6项业务,实现了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两大系统的互通;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基本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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