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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9-8-16 0:34:20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解决我市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更好地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根据国家、省和青岛市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大力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新形势下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的重要途径;是解决当前就业萎缩、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举措。各镇(街道、园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青岛市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要求上来,采取积极有力措施,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并吸纳和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工作重点。紧紧围绕我市五大产业集群、社区服务业、商贸流通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的发展,通过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军队退役人员等城乡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形成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参与创业的社会氛围,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增加就业总量。

  (三)明确目标任务。2009年到2011年三年内,重点建设10个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园(街),组织创业培训3000人以上,扶持创业5000人以上,创业成功率达到70%以上,创业稳定率达到80%以上,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二、落实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派遣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单位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加大对创业工作的投入,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从2009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小额创业贷款贴息、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创业培训等项支出。

  (三)落实小额贴息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贴息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以上人员申请小额贴息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四)发放自谋职业扶持金。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园(街)。各镇(街道、园区)要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的发展,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市场等适合创业人员集聚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园(街)。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园(街)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园(街)租赁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各类创业人员,不符合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条件的,由市财政按每户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对实际月租金低于100元的据实拨付。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六)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的同时,另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不超过2年的经营补贴,用于残疾人自谋职业场所租赁、设施购置等。具体办法由市残联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一)扩大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以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军队退役人员等群体为重点的创业培训,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的创业意识和能力。

  (二)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充分利用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及社会力量办学等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源,认定一批具有条件的创业培训基地。不断加强创业培训师资力量建设,全面实施GYB(产生你的创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等培训项目,并对培训内容进行本土化改造,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培训能力。积极创新培训形式,开展创业实训活动,组织准备创业的人员参加模拟实训和创业见习活动,提升创业实战能力。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

  (一)健全服务网络。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思路,完善市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在此基础上,重点建设镇(街道、园区)、村(居)两级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2009年,所有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达到青岛市规定的标准。同时,建立健全村(居)劳动保障服务站,利用农村远程教育网络建成联通市、镇(街道、园区)、村(居)三级的劳动保障网络服务系统,为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二)开发和培育创业项目。把开发和培育创业项目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把做大做强我市现有重点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作为基本目标,确定开发和培育创业项目的方向。建立完善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全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组建我市创业项目资源库,向创业人员广泛推介。

  (三)加强创业指导。成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创业工程专家志愿团,根据创业人员的需求,及时提供项目推介、创业策划、跟踪服务、贷款贴息、咨询答疑、法律维权等服务。通过不定期开展项目巡展、创业促进周、创业服务月等活动,加强创业指导,促进创业项目和创业人员的有效结合。

  五、落实保障措施,全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工商、国税、地税、人事、发改、企业发展、经贸、农业、民政、公安、金融、教育、建设、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园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定期督查、通报,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园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要加强对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定期向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树立创业理念,营造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社会舆论,使全民创业逐步凝聚成为新的城市精神,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局面。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园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密切配合,努力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合力。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创业资金调配,保障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工商、税务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落实优惠政策,做好证照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金融部门要为创业人员积极做好小额贷款的相关业务工作;人事、发改、企业发展、经贸、农业、民政、公安、教育、建设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作用,抓好产业布局,推进产业发展,优化创业环境;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时报道、宣传创业典型和创业政策,营造全民创业的氛围;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主创业,共同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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