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第1号令 2002年4月2日) 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第1号令],为鼓励外商在本市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人才中介机构,规范人才中介服务行为,明确本市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人才中介公司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三、中外合资或合作人才中介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一项或多项业务: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推荐; 3.人才招聘; 4.人才培训; 5.人才测评;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其中申请第4项业务的,必须有先进的培训项目和知名品牌,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专业技术和职业资格,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教学人员和一定教学经验的管理人员等条件;申请第5项业务的,必须具有先进的测评技术和方法,相应的人才测试设施和测评专业人才等条件。 四、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人才中介公司的程序 2.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向市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市工商局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决定核准或不予核准。 4.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及章程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向市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申领企业代码。 6.项目单位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市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五、中外合资或合作人才中介公司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必须取得由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否则,不能开展业务活动。凡本市已经批准的,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取得由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否则,不能继续开展业务活动。 七、市人事局负责中外合资或合作人才中介公司的业务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