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争执不下,只好交由“国际商会专家”处理。专家们的意见是这样的:受益人制作的单据中必须要有一个“具体”的港口名称,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这样的最终裁决,为各国商人所普遍接受。
四、白马非马?
最近发生过的一个案例,就让人难以说出一个所以然来,迫不得已,双方只好诉诸某“仲裁机构”公断。最后,“评判”是出来了,但是,各方仍有分歧。
案情是这样的:信用证有条款规定:“所有单据都必须打上合同和订单号码。”此一条款,应该说是一个最普通、最不起眼的条款。出口地银行审核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无误后寄出,但之后不久,开证行发来电报“拒付”,称:“汇票没有显示合同和订单号码。”究竟这个汇票是否属于“所有单据”之内,各方争执不下,只好交由仲裁机构公断。
某仲裁机构判定:开证行胜诉。就是说,汇票不属于“所有单据”之内(可以不打合同和订单号码)。实务中,出口商通常也不把汇票放在一般单据中处理,并且不打合同号码。
这样的决定出来之后,业界仍有议论:教科书中不是把单据分为商业单据、装运单据、金融单据三大类吗?书中将汇票明明列为“金融单据”之一,怎么前者为“单据”,后者就不是“单据”了呢?
说得通俗一点,是不是有点类似“白马非马”的幽默?
五、“临界线”划分实例凡是读过《
也就是说,只要货物一越过装运港船舶的“船舷”,贸易风险也就随之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举个案例就一目了然,假定买卖双方签订的是“ 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此一处理结果,是国际贸易纠纷的典型案例。
但是在实务中,也曾有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受益人向A国出口一批商品,运达A国后,经该国 海关 检验,触犯进口地卫生条例。当局依法将这批商品销毁。
进口商通过银行发来电报要求“退款”,理由是“货物被 海关 销毁,责任在卖方”,意思很明显,进口商并没有收到货物,当然,也就没有必要付款了。但议付银行回电称:“货物越过船舷,并且已经到达进口国,风险亦随之转移给买方。‘UCP500’规定:‘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至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只能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议付银行认为:开证行的“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最终付款”行为。
显而易见,随着我国贸易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版图,对于国际惯例的研究,也应当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重视。学会如何区别“贸易风险的临界线”问题也日显重要,尤其是那些外贸从业者,以及银行国际结算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国际惯例的学习就显得更有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