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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要点知识介绍

2009/8/2 22:15:31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包括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由国际贸易活动而发生的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称为非贸易结算。

二、国际结算的特点: (1)国际结算业务涉及不同的法律规范带来的问题。 (2)国际结算涉及到货币的选用问题。 (3)国际结算中货币的活动范围扩大了。 

三、正确理解国际结算的产生和发展: (1)国际结算是伴随国际贸易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2)从买卖双方的直接结算向有银行介入的结算发展。 (3)国际结算单据化为凭票据结算奠定基础,使国际结算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环节。 (4)随着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向电子化方向发展,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将发生一场深刻的革命,电子数据交换(EDI)将最终替代纸质单据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形式。 四、国际结算方式: 主要有三大类:汇款方式、托收方式、 进口商(付款人)在出口商(收款人)将货物或货运单据交付以前将货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过银行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根据约定发运货物。 2.货到付款。货到付款与预付货款相反,它是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立即或一定时期以后再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也被称为延期付款,或赊销。包括售定(Be sold out/up)和寄售(Consignment)两种。 3.凭单付汇。凭单付汇是进口商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并指示该行凭出口商提供的某些商业单据或某种装运证明即可付款给出口商。因为汇款是可以撤销的,在汇款尚未被支取之前,汇款人随时可以通知汇款行将汇款退回,所以出口商在收到银行的汇款通知后,应尽快发货,尽快交单,尽快收汇。 二、国际贸易中汇款结算方式的特点1.风险大。2.资金负担不平衡。3.手续简便,费用少。第四章 国际结算方式第二部分 托收 第一节 托收概述 一、托收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方委托本地银行根据其要求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当事人1.委托方(Principal)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4.付款人(Payer或Drawee) 另外,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银行。 再者,如果发生拒付的情况,委托人就可能需要有一个代理人为其办理在货物运出目的港时所有有关货物存仓、保险、重新议价、转售或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必须由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写明,称作 "需要时的代理"(a representative to act as case-of-need)。第二节 托收申请书与托收指示 一、托收申请书(一)定义: 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关于该笔托收业务的契约性文件,也是银行进行该笔托收业务的依据。(二)托收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托收的交单条件。 2、票款收妥后代收行汇交托收款的方式:信汇(M/T)或电汇(T/T)。 3、关于远期付款交单是否委托国外代收行代为存仓、保险。 4、银行费用如何处理。 5、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是否要做成拒绝证书。 6、明确在付款交单条件下,遇拒付时,对于货物的处理办法。 7、付款时间的附加规定。这些附加规定包括:付款人延迟付款是否加收利息,提前付款是否给予贴息等等。 8、关于指定代收行的意见。 二、托收指示(一)定义托收指示是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的、授权代收行处理单据的完全和准确的条款。(二)托收指示的内容 托收指示的内容必须与托收申请书的内容严格一致,并应包括以下各项适用的内容: 1、托收银行、委托人、付款人、提示行(如有)的情况,包括全称、邮政地址、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2、托收的金额和货币种类。 3、单据清单和每项单据的份数。 4、(1)取得付款或承兑的条款和条件。(2)交单条款。 5、要求收取的费用是否可以放弃。 6、要求收取的利息(如有),是否可以放弃。 7、付款的方式和付款通知书的形式。 8、发生不符款、不承兑或未执行其它指示情况时的指示。第三节 托收的种类及其办理的程序 要 点: 一、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 (一)跟单托收的概念 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也包括不使用汇票的情况。 (二)跟单托收的程序 1.办理托收结算之前必须做好的工作: (1)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的贸易合同中规定凭装运单据通过银行办理托收结算。 (2)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制单。 2.出口商委托出口地银行办理托收: (1)托收行给委托人填写一份托收申请书。(2)出口商将托收申请书、所开具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连同全套规定的装运单据一并交与托收行。 3.托收行接受委托的工作: (1)对申请书进行编号与审查。 (2)根据申请书的具体规定,缮制托收指示书。托收指示书必须保证与申请书完全的一致性。(3)妥善指定代收行。4.代收行接受托收行指示的工作: (1)对委托书做好审查工作。 (2)对委托书进行编号。 (3)缮制代收通知书,通知进口商,以办理提示付款或承兑等工作。(4)保管好单据。 (5)按照托收委托的指示,向本地付款人作提示。 5.代收行的提示等工作。 6.托收行的贷记工作。 (三)跟单托收交单条件 托收的交单条件有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 at …days after sight)、承兑交单(D/A at …days after sight)等。按具体的交单条件不同: 1.即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凭进口商的即期付款而交单。2.远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凭进口商的远期付款而交单。 凭信托收据借单(Document against Trust Receipt,D/P.T/R)。 3.承兑交单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凭进口商承兑而交出商业单据。 二、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一)光票托收的概念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主要指货运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有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这种情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 (二)光票托收的程序 光票托收的程序,同跟单托收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首先由委托人填写托收申请,开具托收汇票一并交与托收行,然后托收行依据托收申请制作托收指示,一并航寄代收行。对即期汇票,代收行收到汇票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将汇票交与付款人入账。对于远期汇票,代收行接到汇票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承兑后,代收行持有承兑汇票,到期再作付款提示,此时付款人应付款。如遇付款人拒付,除非托收指示另有规定,代收行应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并及时将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 三、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银行办理的托收也包括卖方/委托人使用自己银行的托收格式,以此作为向买方银行寄单的托收指示,同时向自己的银行提交一份副本。这就是直接托收。第四节 对托收风险的认识 一、托收风险及其损失从信用角度看,托收是出口商凭进口商的信用收款,属于商业信用。不同的托收种类其风险和损失的程度是不同的: 从跟单托收看,承兑交单风险最大。因为承兑交单对于出口商来说在收到货款之前已经失去了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将完全要依靠进口商的信用来收取货款了。承兑交单的风险损失有:货款的损失、出口商的卖方贷款利息(如果有)、运输费用、办理各种 进口商未付款,物权凭证仍掌握在代收行手中,仍属于出口商所有。但是,这并不等于没有风险损失。如果进口商不来付款赎单,则出口商仍要负担以下诸多损失:出口商的卖方贷款利息(如果有);双程运输费用(如果将货物运回本国处理);在进口进口国环境变化的风险。3.进口商经营能力的风险。 三、托收风险的防范 1.了解进口国有关政策规定。 2.对进口商的调查,包括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经营规模等等。第五节 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出版物)是托收业务使用的国际惯例。其内容包括:总则与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的形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和开销以及其他条款等共26个条款。 以下是该规则所涉及的部分内容: 1.在托收业务中银行除了检查所受到的单据是否与委托书所列一致外,对单据并无审核的责任。但银行必须按照委托书的指示行事,如无法照办时,应立即通知发出委托书的一方。 2.未经代收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代收银行。如未经同意就将货物发给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该行无义务提取货物,仍由发货人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责任。 3.远期付款交单下的委托书,必须指明单据是凭承兑还是凭付款交单。如未指明,银行只能凭付款后交单。 4.银行对于任何由于传递中发生的遗失或差错概不负责。 5.提示行对于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6.托收费用应由付款人或由委托人负担。 7.委托人应受国外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所约束,并对银行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负赔偿职责。8.汇票如被拒付,托收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做出进一步处理单据的指示。如提示行发出拒绝通知书后60天内未接到指示,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而提示行不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了。第三章 国际结算方式第三部分 进口商)要求开给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的一份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二、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2.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3.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三、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契约: 首先,在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由这份贸易合同带来了对支付信用的需要。 其次,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银行之间存在一份开证申请书。由这份开证申请书保证了信用证下收进的单据和付出的款项将由开证申请人赎还。 最后,在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则由信用证锁定。信用证保证了信用证受益人交到银行的符合规定的单据将必定得到支付。第二节 跟单信用证的内容与格式一、信用证的内容⑴开证银行名称; ⑵信用证类型; ⑶信用证号码; ⑷开证地点和日期; ⑸有效日期和交单地点; ⑹申请人; ⑺受益人; ⑻通知行; ⑼金额; ⑽信用证的使用; ⑾分批装运; ⑿转运; ⒀买方投保; ⒁UCP500中第四十六条所解释的装运 ⒂单据及货物的描述; ⒃交单期限; ⒄开证行的保证条款; ⒅开正行对通知行的指示条款(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 ⒆开证行致议付、承兑、付款行的指示条款; ⒇信用证页数;(21)签字二、信用证的开证形式 按照开立的手段来分,信用证有信开和电开两种不同形式。(一)信开信用证 信开信用证(Mail Credit)就是开证行用书信格式缮制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通知行的信用证。 信开信用证是传统的信用证开立形式。信开信用证一般一式两份或两份以上,开证行用函寄方式与其在出口地的代理银行联系,要求该行通知信用证给受益人(出口商)。 (教材184-185是一分信开信用证样本。)(二)电开信用证 电开信用证(Teletransmission Credit)就是用电讯方式开立和通知的信用证。电开信用证的具体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的分为电报方式、电传方式和SWFT方式。 (教材186-188是一份SWIFT MT700/701格式的信用证。)第三节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和基本当事人的权责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银行信用证结算要经过申请开立信用证、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交单、指定银行垫款、开证行偿付、开证申请人赎单等多环节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Importer)或买方(Buyer)。有时开证申请人也称开证人(Opener),他还是运输单据的收货人(Consignee)。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到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称开证申请书。根据ICC No500第十八条规定,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和委托其他银行协助完成此项业务,都是为了执行开证申请人的指示,是代申请人办理的,申请人应支付所有的银行费用,并承担银行为他提供服务时所承担的风险。二、开证行(Issuing Bank) 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是开证行。开证行也被称作开证人(Issuer)、允诺人(Grantor)。 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ICC N。500第三条规定,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 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Exporter)或卖方(Seller)。受益人同时还是信用证汇票的出票人(Drawer)、货物运输单据的托运人(Shipper)。 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而与开证行之间存在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有权依照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提交汇票及/或单据要求取得信用证的款项。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倒闭,信用证无法兑现,则受益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应负责付款。这时,受益人应将符合原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通过银行寄交进口商进行托收索款。如果开证行并未倒闭,却无理拒收,受益人或议付行可以诉讼,也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出口国的代理人。 通知行的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指示的银行,说明其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通知行对信用证内容不承担责任。五、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通常由通知行做保兑行。但是,保兑行有权做出是否加保的选择。 保兑行一旦对该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就对信用证负独立的确定的付款责任。如遇开证行无法履行付款时,保兑行履行验单付款的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因为它是为开证行加保兑的。 保兑行付款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票款。六、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这银行就是付款行。它可以是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付款行有权拒绝代为付款。但是,付款行一旦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开证行索偿。七、承兑行(Accepting Bank) 远期信用证如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的,会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受票行,由它对远期汇票做出承兑,这就是承兑行。 如果承兑行不是开证行,承兑后又最后不能履行付款,开证行应负最后付款的责任。若 出口商提交的包括有代表货权的提单在内的全套出口 出口地议付银行用电报或电传要求开证行或偿付行立即付款。电文中应申明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已按信用证规定寄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出口商)的资金周转是有利的。因为开证行付款后无追索权。但也有的即期信用证内有这样的字样:"T.T.reimbursement is not acceptable.."(不接受电报索偿方式。)这就明确排除了电索方式。(二)远期付款信用证 (Usance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按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包括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等。1.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承兑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在汇票上做承兑,待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的信用证。具体做法是:受益人开出以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到信用证指定银行;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先验单,如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则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还受益人(出口商),收进单据。待信用证到期时,受益人再向银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这是银行才付款。银行付款后无追索权。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这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受益人交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信用证在条款中不规定要汇票。在业务处理上,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类似,所不同的是受益人不需要出具汇票,只需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到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在验单无误后收入单据,待信用证到期再行付款。(三)议付信用证 (Negotiation L/C)议付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内规定可以议付方式使用的信用证。议付的规定使得付款行或承兑行以外的其它被邀请使用此信用证。被邀请使用此信用证的银行买入此信用证下的汇票和单据,从而成为持票人,有资格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交单索偿。信用证议付的具体操作方法是, 受益人开具汇票, 连同单据一起向信用证允许的银行进行议付,议付银行则在审单后扣除垫付资金的利息,将余款付给受益人。然后议付行将汇票与单据按信用证规定的方法交与开证行索偿。议付信用证下受益人开出的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即期汇票的情况是:即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以受益人(背书给议付行)或议付行为收款人的即期汇票,到信用证允许的银行进行交单议付;议付银行审单无误后立即付款,然后将汇票和单据即开证行索偿。远期汇票的情况是:则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到信用证允许的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将汇票、单据寄交开证行承兑,开证行承兑后,寄出“承兑通知书”给议付行或将汇票退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保存,等汇票到期时提示开证行付款,款项收妥后汇交出口商。如果出口商要求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可将开证行的承兑汇票送交贴现公司办理贴现,出口商负担贴现息。但是,议付行未买入单据,只是审单和递送单据,并不构成议付。按信用证议付的范围不同,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两种情况。1.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L/C)这是指定议付银行的信用证。在限制信用证中有具体的议付行名称。2.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L/C)这是不指定议付行的议付信用证。 四、可转让信用证 (一)概念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二)信用证转让的做法 1.受益人提出转让要求后,转让行会让其填写一份“转让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Transfer)。2.转让行可以重新缮打信用证。在重新缮打的信用证内开证行与原证的开证行是一致的。因为转让后的信用证仍然由原证的开证行负责付款,若开证行不同,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就无法与原证相符。在新证中,开证申请人可以与原证不同。第一受益人可以把自己作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但是,如果原证中规定办理转让信用证是原开证申请人不能改变,那么新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就必须与原证一致。缮制新证的银行对新证所负的责任与对原证相同,并不因开出新证而有所改变。银行开出新证后,应及时通知第二受益人。3.转让信用证在修改问题上:(1)在申请转让时,并且在信用证转出之前,第一受益人必须不可撤销地指示转让银行,说明他是否保留拒绝允许转让行将修改的信用证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2)如果信用证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的修改,并不影响其它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4.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5.第二受益人将货物出运后按照新证规定的条款备齐单据,向新证规定的银行(转让行)交单议付。第二受益人交来的发票和汇票,是以第二受益人自己的名义缮制的。议付行审单议付后通知第一受益人。6.第一受益人接到通知后,有权及时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和汇票。7.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转让信用证所发生的费用由受益人负担,并且转让费用要预先支付。8.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即使信用证未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但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力的让渡。五、备用信用证(一)概念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适应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二)备用信用证的性质:1.备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跟单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并且无需如此写明。 2.因为备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3.因为备用证是独立的,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Ⅰ.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Ⅱ.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Ⅲ.在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或Ⅳ.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4.因为备用证是跟单性的,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5.因为备用证和修改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三)备用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四)备用信用证在单据上的一些特别规定1.受益人出具的所有单据的语言应是备用证中使用的语言。《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对备用证在单据语言上的要求是明确的。2.根据该惯例4.07条款关于"默示要求的索款单据"规定,如果一份备用证没有注明任何要求提交的单据,仍认为需要提交一份做成单据的索款要求。3.提示的单据必须是正本。(五)备用证单据类型1.索款要求。索款要求可以是汇票或其它指示、命令或付款请求。2.违约或其它提款事由的声明3、可流通的单据4、法律或司法文件六、其它种类的信用证(一)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以交易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金额大致相等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中,第一份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二份信用证的受益人;反之,第二份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一份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二份信用证也被称作回头证。第一份信用证的通知行一般就是第二份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开信用证生效有两种方法:1.两份信用证同时生效。2.两份信用证分别生效。(二)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是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个信用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该银行为开证行,以这个受益人为申请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证。对背信用证也称转开信用证,主要用于中间商的贸易活动。在这一点上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新证是相似的。但是,对背信用证有自己的特点:1.对背信用证的原证与新证的开证行不同。原证的开证行是一家进口地银行,新证的开证行是出口地通知行或其它银行。2.由上面一个特点决定了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与新证的受益人之间是一笔新的信用证业务。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不会与原证开证行、进口商发生直接关系。(三)循环信用证一种信用证规定该信用证的使用方法是在部分金额或全部金额被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原金额再被使用,如此循环使用,直到到达总金额为止。这种信用证就是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循环信用证上有一个循环使用条款,具体说明信用证的金额、循环的次数、循环达到的总金额。(四)预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预支信用证中应有预支条款,这一条款以前是用红色打印的,所以这种信用证也被称作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预支信用证主要用于出口商组货而资金紧张的情况,所以这种信用证的预支是凭受益人光票和按时发货交单的保证进行的,有些信用证则规定受益人要提交货物仓单作抵押。第五节 保函要 点: 一、保函的定义和性质(一)保函的定义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银行保证书,是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其它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保证文件。(二)保函的性质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3.是不可撤销的。(三)保函的内容1.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人的完整的名称和地址。2.需要开立保函的背景交易。3.应付最高金额及币种。4.保函失效日期及/或失效事件。5.索赔条款。6.保函金额递减的任何规定。(四)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责1.委托人(Principal),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2.担保人(Guarantor),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出之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受益人的权利是:按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二、保函的种类(一)出口类保函1.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2.履约保函(erformance Guarantee)。3.预付金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4.保留金保函(Retention Money Guarantee)。(二)进口类保函1.付款保函 (ayment Guarantee) 。2.补偿贸易进口保函(L/G opened for compensation trade)。3.加工装配业务进口保函(L/G opened for assembly processing)三、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相同之处:1.两者都是备用性质的。2.在要求提交的单据方面,都要求提交索偿声明。不同之处:首先,保函与备用证受到不同的国际惯例的约束。保函的国际惯例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备用证的国际惯例如前所介绍是《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其次,《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规定保函项下受益人索赔的权利不可转让;而《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中订有备用证受益人的提款权利转让办法的有关条款,意味了备用证是允许转让的。第三,保函有反担保作保证。备用证方式下无此项目。第四,保函有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也有负第二性付款责任的,而备用信用证总是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第六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要 点: 第一节 单据概述一、单据的概念及其意义单据包括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货币付款的相似票据;商业单据主指非金融单据的其他所有单据,包括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它相似单据等等。二、单据缮制的基本要求1.准确。 2.完整, 包括内容完整、份数完整、种类完整。3.及时。4.简明。5.整洁。第二节 发票一、发票及其作用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简称发票(Invoice),是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也是卖方凭以向买方索取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款的依据。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发票的作用:1.商业发票是全部单据的中心,是出口商装运货物并表明是否履约的总说明。2.便于进口商核对已发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3.作为出口商和进口商记帐的依据。4.在出口地和进口地作为报关缴税的计算依据。5.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发票替代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二、发票的内容1.出口商名称 2.发票名称 3.发票抬头 4.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合同号码 5.起运地和目的地 6.货物名称 7.货物规格 8.货物的包装、件数和数量 9.货物重量 10.价格条件 11.单价和总值 12.唛头 13.发票上加注各种证明 14.出单人名称 15.信用证要求多份发票时的正副本发票三、发票的种类及样式(一)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出口商有时应进口商的要求,发出一份列有出售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非正式的参考性发票,供进口商向其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管理当局等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准给予外汇等事项之用, 这种发票称作形式发票。形式发票不是正式发票,不能用于托收和议付。(二)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有些国家法令规定,进口货物必须要领取进口国在出口国或其邻近地区的领事签证的发票,交进口商作为有关货物报关和缴纳关税的前提条件之一。(三) 海关 发票(Customs Invoice)(四)厂商发票(Manufacturer Invoice)厂商发票是厂方出具给出口商的销售货物的凭证。来证要求提供厂商发票,其目的是检查是否有削价倾销行为,以便确定应否征收" 海关 提单的关系人可有四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三、海运提单的物权转让海运提单按收货人的表示分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可流通提单收货人抬头:1.可流通的来人抬头提单。2.可流通的指示抬头提单。其表示方法又分为三种:(1) 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作为抬头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2) 以申请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Applicant)。(3) 以托运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Shipper)。3.可流通的记名抬头提单(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四、提单的内容及其记载要求(一) 关系人的记载及签字提单的各个关系人都应记载于提单正面合适的栏目内。1.提单正面要求注明承运人名称2.对提单签字人签字的要求(1) 如果提单上已明示承运人即"CARRIER",则承运人签字时无须再明示其为承运人。(2) 如果提单上未明示承运人即未明示"CARRIER",承运人在签字时还须明示其为承运人,即在承运人名称后加上"CARRIER"。(3)如果由船长签字,在签字栏目内不需要打印承运人名称,只打"AS MASTER"即可。(4) 如果由其他人代理承运人签字,则除了应在签字栏目内打印承运人名称外,还应打印代理人名称及"As agent for"或 "As behalf of "。(5) 如果由其他人代理船长签字,则除了应在签字栏目内打印代理人名称及"As agent for"或 "As behalf of "外,还应打印船长的姓名和身份。(二) 对货物"已装船"和"预期"的要求根据UCP500第二十三条第A分条第ⅱ款规定,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单据,不论其名称如何。1.注明货物已装船的要求(1) 提单上已印就"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字样。当货物已经装上船时,发出提单,该提单的出具日期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2) 提单未印就"已装船"字样,而是印上"已收妥货物"(Received the Goods)字样。在实际装货后签发的提单上必须批注"已装船"(on Board)字样及装船日期,该日期视为装运日期。(3) 提单未印就"已装船"字样,并含有"预期船只"(Intended Vessel)时,已装船批注还应包括实际装货船名。(4)提单未印就"已装船"字样,并且注明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时,已装船批注还应加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5) 提单预先印上"已装船"字样,并且注明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时,装船批注可省略"On board"字样,只须加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和装运日期。2.注明信用证规定装运港要求(1) 提单未印就"已装船"字样,并且注明接受监管地不同于装货港,最终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时,已装船批注就应加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2) 提单预先印就"已装船"字样,并且注明接受监管地不同于装货港,最终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时,装船批注可省略"On board"字样,只须加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卸货港和装运日期。(3) 提单未印就"已装船"字样,并且含有"预期"装货港及/或"预期"卸货港时,已装船批注还应加注确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并且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相符。(4)提单预先印就"已装船"字样,并且含有"预期"装货港及/或"预期"卸货港时,装船批注可省略"On board"字样,只须加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卸货港和装运日期。3.提单特殊情况下的已装船批注(1) 提单未印就"已装船"字样,但印上"货物装载于在此具名的船只,或任何由承运人选择的替代船只"(The goods to be carried by the vessel named herein or any substitute by the carrier option)。因为有了"或替代船只"的字样,提单上注明的船名就不确定了。这样,已装船批注还应包括"载货船只"和"装运港"。(2) 海运需要转运时,提单注明船名Y,是第二船名,已装船批注的船名X是第一程船名,这样的提单虽然两个船名不一致,但仍可以接受。(三) 提单的清洁问题清洁运输单据就是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文或批注的单据。银行将不接受载有此类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第三节 运输单据(二)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一、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概念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的收据。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须收回该项单据。它的基本作用是:1、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收据。2、运输合约的证明。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二、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需提示该单据即可提货。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条件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4、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海运单据,它尚未纳入国际法范畴。5、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持有人无论何时都不是运输契约的关系人,它对承运人无权提出任何主张。6、信用证没有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时,银行不接受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三、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提货程序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按下列条件和程序提货:1、签发一份正本给托运人。2、在船抵卸货港前,船公司向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单。3、收货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证明,并将已签署的到货通知单交给船公司的代理机构。4、船公司代理据以签发取货单交给收货人。5、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结清,办妥 海关 的结关手续,就可放货。第三节 运输单据(三)租船合约提单一、租船合约提单的定义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在租船运输业务中,在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船东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提单内容和条款与租船契约有冲突时,以租船契约为准。租船合约提单上应该有类似这样一些文字:"此提单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二、关于租船合约提单的特别处理1、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约,银行对该租船合约不予审核,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2、如果信用证不要求或不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银行将不接受租船合约提单。3、如由货物托运人作为船舶承租人时不可能产生承运人;由船舶承租人承运第三人作为托运人的货物,成为承租人时,提单注明"运输费用及其他条款和条件根据×××租船合同办理"。 三、不定期租船运输的装卸费用条件从装运港码头船边装上船舶的费用称之为装船费(Loading Fee)。从船上把货物放到船边卸货港码头上的费用称之为卸船费(Unloading Fee)。第三节 运输单据(四)保险单据一、国际货运保险及种类被保险人(Insured)与保险人(Insurer),是国际货运保险的两个当事人。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即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及按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不同分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和邮包运输货物保险。对不同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有所不同,但所保障的范围都是相似的。二、保险单据及种类保险单据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在货物出险后,掌握了提单又掌握了保险单据,就真正掌握了货权。保险单据的种类有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声明和联合凭证。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这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是完整独立的保险文件。保单背面印有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般表明承保的基本险别条款之内容),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条款。俗称大保单。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出的保险凭证是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这是一种比较简化的保险单据。它包括了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全文。这种保险凭证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又称承保证明(Risk Note)。是我国保险公司特别使用的,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我国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是最简单的保险单据。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是进口贸易中,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即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5、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预约保险单项下的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以保险声明书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讫 公司另出的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称为批单。其须粘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还有一种暂保单(Cover Note),是由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即投保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非正式保单。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银行不接受暂保单。三、保险单的基本内容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Insurer)2、被保险人(Insured)3、保险单和保险凭证4、唛头和号码5、包装及数量6、保险金额与货币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价、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单据必须使用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开立。7、保费及费率8、运输条款:包括(1) 船名、航次; (2) 中途转船问题;(3)开航日期;(4)运输起讫点。注意: 保险单上的运输条款应与运输单据上的相应信息一致。9、承保险别要求承保险别与信用证规定相符。10、赔付地点赔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一般是在进口国内的地点。11、日期(1)注意"仓至仓"条款的承包期限起迄规定。(2)至少应早于提单装运的日期。第九节 其他单据(略)第七章 信用证处理实务要 点: 第一节 信用证的开立与通知一、信用证的开立(一)信用证的开立基础当进出口人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应同时在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对信用证的开出时间、开证行、信用证的种类、金额、到期日和到期地点等作出明确规定。1、合同规定开证时间如:“在装运月份前XXX天开到出口人”、“不迟于X月X日开到出口人”。2、关于信用证的开证行如:规定信用证应“通过出口人可接受的银行开立”。3、关于信用证的种类:在合同中规定信用证是即期的、远期的、是否需要汇票、是否需要加具保兑,是否 “可转让”,是否需要预支或部分预支等。4、关于信用证金额: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在实践中,信用证金额一般规定为发票价值的100%。如买卖合同中对装运数量订有“约”数或“溢短装条款”的,则应要求进口人在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数量多交或少交的百分率或注明“约”数,同时对信用证金额作相应的增加或在金额前注明“约”数(“ABOUT”字样)。5、关于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开证行承担责任的期限应该明确。到期地点是指一个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议付交单的地点。一般应规定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出口人所在地银行。另外,买卖合同中应认真订好其它条款,譬如: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检验条款等,因为这些条款都会在信用证中反映出来。(二)进口人申请开证进口人应该在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向本地的出口人可接受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应做的工作包括:1、填写开证申请书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中所列内容应与买卖合同条款一致;不得将与信用证无关的内容和合同中过细的条款写入开证申请书中;不能将模糊的、模棱两可的、可作弹性解释的或有争议的内容写入申请书。2、开证申请人提交保证金或抵押品3、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支付开证费用(三)开证行开立信用证1、开证要求:开证行应该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2、审核并签发信用证:开立信用证后,开证行的有关人员须认真审证。审证无误后,应由相应级别的有权签字人签发信用证。3、根据开证申请书的要求选择开证方法:电开或信开。二、信用证的通知(一)开证行选择通知行(二)通知行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三)通知行对来证进行记录(四)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第二节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对所收到的信用证以买卖合同为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如发现任何与合同不符而又不能接受或无法做到的条款和规定,应通知进口人进行必要的修改。一、信用证的审核虽然通知行只负责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并进行通知,并无审核信用证的义务。但是实务中通知行往往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审核信用证。(一)银行的审证银行主要负责对信用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其审证的重点内容包括:1、审查开证行资信2、审查信用证的有效性3、审查信用证的责任条款4、索汇路线和索汇方式的审查5、费用问题(二)出口商的审证出口商主要审查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以及价格条款的完整性等。1.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进行核对,审查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2.审查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3、价格条款的完整性4、其它审证内容(1)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最后装运日;(2)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3)货物的控制权。(三)审证工作的注意事项1、审证必须及时2、审证必须全面二、信用证的修改如果受益人和/或银行在审证中发现信用证条款不能接受和/或其中有与买卖合同不一致之处和/或含有不完整的条款等,受益人应要求修改信用证。有时,进口人也可能由于形势的变化而要求修改信用证。(一)修改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由开证行修改,并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和受益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二)修改的程序和注意事项1、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发出修改信用证的指示。2、开证行审核同意后,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的修改书。3、如开证行利用通知行的服务将原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它须仍利用同一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4、通知行收到修改书后,先鉴别其真实性,再通知受益人。5、受益人收到修改书后,如果同意接受,则信用证项下的修改自此生效。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可以有两种表示方法:其一是在收到修改书后立即作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其二是用交单表示,即受益人所交单据与修改书的内容相符,则认为其接受了该修改;反之,则视为其不接受修改。沉默不等于接受。6、在转让信用证的使用中,第一受益人必须在要求转让而未转让前不可撤销地指示转让行:它是否保留不允许转让行将信用证的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转让行如同意在这些条件下办理转让,它必须在转让时将第一受益人有关修改的指示通知给第二受益人。(三)修改费的收取第三节 审单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后先要进行审单,如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则按信用证规定作出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行为。一、审单原则银行在审单时既有采取严格相符的原则,也有采取实质一致的原则。所谓严格相符的原则,是指在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一个字与一个字、一个字母与一个字母的相符,即使是拼写错误,也构成单证不一致。所谓实质一致的原则是允许单据有差异,只要差异不损害进口人,或不违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一)在审核单据时,对信用证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依据UCP500的相关条款进行衡量,以确定单据的合格性;如连 UCP500中也没有相关条款的,则应按银行行业习惯来解释、处理。审单中应做到有依据的内容应“严格相符”,没有依据的内容则“实质一致”。(二)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出现的彼此不一致,将被视为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三)银行对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将不予审核。(四)银行审单的合理时间是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这对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和对指定银行都适用。对其它银行则不适用。其它银行如果接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被要求转递或寄单给开证行时,应使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尽快送达开证行。(五)如信用证载有某些条件,但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视这些条件为未予规定而不予置理。二、审单工作方法(一)纵审法"纵审"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逐字逐句地审核各种单据的内容,做到“单证一致”。(二)横审法“横审”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与其它单据相对照,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所共有的项目相互一致,即"单单一致"。应注意:以发票为中心,将其它单据与发票的相同信息及有关的项目予以核对。三、审单的重点项目(一)寄单面函的审核要点收到单据的银行应该确定: 1、寄单面函的确是交与本银行的; 2、面函上有当前的日期; 3、面函及所附单据属于相关的信用证号码项下; 4、列举的单据均包含在内的; 5、单据中的金额与面函中提及的金额是一致的; 6、交单的银行(如果有的话)是作为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或交单行身份出现的; 7、付款指示是明确易懂的; 8、是否提及有任何不符点;是否凭担保函或有保留的付款、承兑或议付;(二)汇票审核要点 1、确保汇票有正确的信用证参号; 2、它有当前的日期; 3、汇票的出票人签字和/或名称与受益人的名称一致; 4、汇票的受票人为信用证指定的付款银行,注意不应以申请人为汇票的受票人; 5、汇票的大小写金额一致; 6、汇票的期限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7、收款人的名称已被验明; 8、如果需要背书,已按信用证规定背书; 9、没有限制性背书; 10、它包含信用证所要求的必要条款; 11、汇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允许的金额; 12、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 13、除非信用证授权,不开立"无追索权"的汇票;(三)发票审核要点 1、确保发票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 2、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证的申请人应为发票的抬头; 3、不能冠名为"形式发票"或"临时发票"; 4、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的商品描述一致; 5、没有额外的、可能导致对(货物)状态和价值产生疑问的描述; 6、信用证中提及的货物、价格、条款和条件等细节必须包含在发票中; 7、发票显示的其它事项如:唛头、数量、运输信息等须与其它的单据一致; 8、发票上的货币必须与信用证的一致; 9、发票的金额必须与汇票金额一致; 10、发票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 11、如不允许分批装运,发票必须包括信用证要求装运的全部货物; 12、如信用证要求,发票须经签字、公证、履行法律手续及认证等; 13、有关装运、包装、重量、运费及其它相关的信息应与其它单据所显示的一致; 14、提交正确的正本和副本份数;(四)运输单据审核要点海运提单的审核要点:1、符合以下情况的提单银行可接受,否则银行不予接受。 (1) 应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或按照信用证条款另有说明。 (2) 提单正面注明承运人名称,认定其为承运人,如未认定承运人身份,在签字栏目应该认定。 (3) 提单签字应符合前述的"对提单签字人签字的要求"。 (4) 提单"已装船批注"及/或加注"信用证规定装卸港"应符合"对货物已装船和预期的要求"。 (5) 提单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和卸货港。 (6) 贸易条件是 公司装运,它因此可以得到船公司出具的提单。这样,船公司给出的提单包含了多个托运人的货物,是总提单,可以凭以提货;而运输行自己名义出具给某个托运人的提单是分提单,必须由运输行代为安排收货,使这份提单等同予一份收据。银行自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提单。 (3) 卸货港名称笼统不确定的提单银行不能接受。现代运输技术和机构鼓励表示装运港是出口国家 进口国家港口",因为收货人不知去进口国的哪个港口提货。 (4) 装运港必须是出口国家的港口,不应是延伸的内陆地点。同样,卸货港必须是进口国的港口,不应是延伸的内陆地点。 (5) 不清洁提单。审核租船合约提单应考虑之点1、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 (1) 在租船合约提单正面船东另行认定其身份是"Owner"。当船东签字时,不需要写出"Owner"。 (2) 当船东的代理人签字时,必须写出代理人名称、身份和委托人名称、身份。 (3) 当船长签字时,船长的姓名不需引述在签字栏目中。 (4) 当船长的代理人签字时,船长的姓名和身份需写出。2、提单表明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或贴标签为租船合约提单。 其余条款的审核同于港之港海运提单。(五)保险单据的审核 1、确保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声明书; 2、提交签发的全套正本保险单据; 3、保险单据由保险公司、保险商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 4、保险单的签发日期或保险责任的生效日期最迟应在已装船或已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 5、保险金额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或者符合UCP500第34条f款规定; 6、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使用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出具; 7、对保险货物的描述必须与发票上的货物描述相符; 8、承保的责任应是从指定的装货港或接受监管点起到卸货港或交货点为止; 9、已经投保了信用证规定的险别,并且险别都明确表示; 10、货物的描述、数量等内容必须与运输单据上的相关内容相符; 11、如果被保险人的名称不是保兑行、开证行或者进口人,则应进行相应的背书; 12、保险单据上的所有其它资料必须与其它单据上所载明的一致; 13、如果有任何更改,应被适当地证实;第四节 单据不符的处理一、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不符点(Discrepancy)是指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出现的一处或多处不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或条件的错误。当单据出现不符点后,信用证的开证行就可以免除付款的责任。二、银行对不符点的处理根据不符点的大小和轻重、发现的银行以及发现的时间不同,处理方法亦有不同。 1、议付行议付(或其它指定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前,发现受益人在制单过程中人为造成的不符点,如果时间允许,通常会将单据退回,由受益人修改单据或重新缮制单据后在规定的信用证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向银行重新交单; 2、如时间不允许受益人更正其制单过程中人为的不符点,或制单以前已出现的非实质性不符无法修改的,受益人应及早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请其接受不符点或修改信用证。在得到开证申请人的同意后,受益人凭自己的担保书或其它人为受益人出具的还款保函要求银行作保留付款。如议付行同意,就议付单据,并向开证行声明:“由于单据中存在不符点,我们现凭受益人的担保书议付其单据。” 如果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得以向受益人追索。 3、如议付行或指定银行不同意作保留付款或单据的不符点属于实质性的不符,银行通常会用电传或SWIFT向开证行通告不符点内容,请开证行授权付款/议付/承兑,即所谓的"电提"。待接到开证行可以议付的回电后作出相应行为; 4、若开证行不同意授权议付,则银行将改按托收处理,即所谓的“表提”,也叫“有证托收”,就是指银行将单据直接寄开证行,在寄单面函上说明单据中的所有不符点,请开证行征得申请人意见后决定是否付款,此时的议付行只能在收妥款项后再对受益人付款。而且,一旦改为托收处理,所适用的惯例不再是UCP500,而是托收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开证行不再对单据承担责任,是否付款完全由申请人自行决定,付款时间也不再受收到单据次日起的7天内的约束。第八章 国际非贸易结算要 点: 第一节 非贸易外汇收支项目一.非贸易外汇收支项目非贸易外汇收支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国际资本移动、国际资金借贷、侨民汇款、国际旅游、劳务输出、利润和利息收支、驻外使领馆收支、国际公私馈赠、公私事务旅行等的外汇收支项目。第二节 侨汇和外币兑换业务一、侨汇侨汇(Overseas Chinese Remittance )是华侨汇款的简称,是指国外侨胞、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汇入国内的款项。二、外币兑换业务银行办理外币现钞的兑入和兑出的业务,称为外币兑换业务(Exchange of Foreign Bank Notes)。第三节 旅行支票一、旅行支票概念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que)是银行或旅行社为便于旅游者安全携带和使用而发行的一种定额支票。第四节 其他非贸易外汇业务一、旅行信用证旅行信用证(Traveller's 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为了便利旅客到境外支付旅行用款而开出的一种信用证。它准许持证人在一定金额及有效期内,向指定的付款银行支取款项。开立旅行信用证时一般要求开证申请人预留印鉴,以便取款时核对。二、信用卡信用卡(Credit Card)是由银行或专业机构向客户提供短期消费信贷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在指定的特约商店、宾馆、旅游场所等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或向约定银行支取现金。近年来,信用卡已成为一种跨地区、跨国籍使用的支付凭证。三、光票托收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汇票不附带单据的托收。非贸易结算中它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不能立即以买汇方式结算的各种外汇票据;未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钞收兑牌价表”的各种外币;或虽已列入收兑牌价表,但无法鉴别真伪、残损破旧等不能立即收兑的外钞;国外有市价的外币有价证券的出售或收取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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