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只要货物一越过装运港船舶的“船舷”,贸易风险也就随之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举个案例就一目了然,假定买卖双方签订的是“ 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此一处理结果,是国际贸易纠纷的典型案例。
但是在实务中,也曾有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受益人向A国出口一批商品,运达A国后,经该国 海关 检验,触犯进口地卫生条例。当局依法将这批商品销毁。
进口商通过银行发来电报要求“退款”,理由是“货物被 海关 销毁,责任在卖方”,意思很明显,进口商并没有收到货物,当然,也就没有必要付款了。但议付银行回电称:“货物越过船舷,并且已经到达进口国,风险亦随之转移给买方。‘UCP500’规定:‘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至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只能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议付银行认为:开证行的“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最终付款”行为。
显而易见,随着我国贸易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版图,对于国际惯例的研究,也应当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重视。学会如何区别“贸易风险的临界线”问题也日显重要,尤其是那些外贸从业者,以及银行国际结算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国际惯例的学习就显得更有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