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T公司将工业废料装入集装箱而蒙混过关了,取得所谓的已装船的清洁提单,从而达到了骗取I银行承兑信用证的远期付款和诈取巨额货款之卑鄙目的。
特点之三 利用承运船只
笔者一朋友在98年被骗一案在某种程度上讲便能说明这种骗局。在他付讫了某银行为其给东南亚某国的出口商开出的即期信用证项下230万美元货款后,静候承运货物的船只到港。可是在合理的航程期过去后,仍旧未见该船抵港,遂向该船在目的港的船代询问该船的动向,却得不到任何确切的消息;向发货人查询, 发货人则声称确实已装运了,并把装船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都传真过来了;到开证行寻求求助,开证行也爱莫能助,因银行只管单据不管货物;无奈之下,只能委托律师到装运港实地调查核实,但是其结果显示所有的出口手续都是合法有效的,即单据都不是伪造的;最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也被谢绝了,理由是没有投保盗窃提货不着险。此案只得不了了之。损失如此惨重,朋友悲痛欲绝。
这艘承运船只的踪迹至今还是个谜,笔者没有理由说明本案中的出口商就是实际的骗子,然而总是感到有些蹊跷,不排除下面的可能性:先从单据上做到万无一失,让开证行挑剔不出任何不符点来,在获得开证行的付款后,再立即通知承运人改变目的港。
综合上述信用证欺诈的三大特点,不难看出,无论骗子采用何种欺诈手段,归根结底,就是借助于UCP500第四条款,即以与信用证完全相符的单据骗取开证行的付款,若有不符点的存在而遭到开证提出不符点来,那么图谋诈骗的目的就很可能落空。因此.,笔者借此机会,吁请我们的银行和企业在进口业务中切不可掉以轻心或玩忽职守,而应时刻注意防范和抵制被骗的可能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