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数)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需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半制动物皮张、远洋捕捞的海产品除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二联须经深圳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或植检处审核备案。
(8)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供动物过境许可证。
(9)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国家进口批文和有关证明、检验证书等,以及深圳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签发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四)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主须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计收检验检疫费,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并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属于大宗散装商品、进口食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局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
除此以外,由陆路口岸入境的,货物调离到货物存放地,货主应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到货物存放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办理检验手续。由海 进口成套设备调离目的地检验外,均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完毕。
(五)到货目的地为非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主须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计收费,并落实查验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需在口岸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货物,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实施检疫,货物调离到目的地落实检验。通关后,货主需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到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手续。
(六)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加工贸易集中报关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对需要进行检疫及检疫处理的货物,货主应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落实检疫及检疫处理。
集中报关货物的检验由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负责。企业应按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凭《管理手册》、《 海关 登记手册》、 海关 货物清单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等有关单据办理月报核销手续。
(七)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加工贸易逐批报关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主应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落实检疫工作,并签证通关。货物调离到企业所在地,由货主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到辖区检验检疫局落实检验工作。
企业凭《管理手册》、《海关登记手册》、海关货物清单以及“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等有关单据资料到辖区检验检疫局办理月报核销手续。
(八) 到货目的地为非深圳地区的入境转关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须实施卫生检疫及卫生处理的货物,货主须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报检。货物的检验及动植物检疫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并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有特别规定的货物除外。
(九) 公路口岸进口货物的提前报检手续
货主须在进口货物入境前三日内,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提前报检手续,交纳检验检疫费,领取三日内有效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货主可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货物到达入境口岸现场时,司机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现场查验部门办理现场查验手续。查验合格的,由现场查验部门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海关 报关单 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货主凭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的海关报关单通关。
(十)进口食品和疫区来货的报检
货主须在入境口岸办理进口食品和疫区来货的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计收进口食品卫生检验和卫生处理费。加工贸易企业可凭《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二联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在辖区检验检疫局办理月报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