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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2009/8/16 21:32:24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为了提高出口食品卫生质量,适应国际贸易需要,规定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简称厂库)必须按照《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厂库必须符合《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向国外注册的要符合有关进口国家卫生当局规定的兽医、卫生要求。出口食品厂、库在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后,方准加工生产或者储存出口食品。对出口食品施行兽医检疫和卫生检验按下列规定办理:

  (1)进口国家卫生当局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检验。

  (2)出口贸易合同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

  (3)出口贸易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要求,进口国家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食品,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者出口食品质量检验标准检验。

  对出口食品检验放行有如下规定:

  (1)对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兽医、卫生证书;对于国外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上加盖印章放行。但应办理注册,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没有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的出口食品厂、库的产品不予签发上述证单;

  (2) 海关 对一切出口食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上加盖的放行印章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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