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 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 2 、 3 、 4 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 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七 )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 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 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 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 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 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 件; 5. 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 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 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 4 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 第 2 项、第 3 项和第 5 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45 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 ( 八 ) 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5.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 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 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 1 、 3 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 2 、 4 、 5 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 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 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90 天内决定批准或 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 审批 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