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规定。 第七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 分所得税。 第九条 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 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 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 国市场销售。 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贷币 ,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营企业合同期满后,如各方同意并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 可延长期限。延长合同期限的申请,应在合同期满六个月前提出。 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 委员会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可提前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 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的决定》(发布日期: 1990年4月4日 实施日期: 1990年4月4日 )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