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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许可

2009-3-2 13:23:0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办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
二、设置标准:
设置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举办者必须具有与所从事的教育培训业务相关方面的优势,应通过出资等方式为设置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举办者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用于教育机构的开办经费,不得挪作他用。联合出资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视出资比例,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校长和副校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专长;诚实守信,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能坚持全日制正常工作。
    (四)教师队伍必须整体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规格相适应,熟悉教学业务。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专业学科带头人,其专职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6名。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聘任的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有教师资格证书。
    (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教育机构必须配备专用办公室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并配有一定数量的电脑、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租借期不少于2年。
三、设置申请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由拟设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
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凡中小学幼儿园申请举办教育机构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举办教育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设立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发展规划;
(三)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范围、组织管理等);
(四)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职称的复印件,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
(五)拟任教育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旺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以及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政治思想表现和业务能力的综合评价材料等);
(六)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七)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及经常经费的来源及证明文件
(八)教育机构的行政、教学、财务等管理规章制度。
(九)专兼职教师及相关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职称证;聘用合同等材料复印件,财会人员的会计上岗证明等);
(十)自有办学场地、校舍、教学设备的证明。租用校园、用房、教学设备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用中小学校校舍的,须出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租赁证明;非学校校舍作为教学用房的消防和房屋租赁部门的安全合格证明材料。有食堂的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十一)联合办学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或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作协议。
(十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告知承诺书》。
四、评议审批
区县教有行政部门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接受设置申请。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电子政务的形式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申报材料。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经过认定的中介机构对申请办学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办学场所、校舍、设备等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形成评议意见。
(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考中介机构提供的评议意见,对举办材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具体要求:
1、教育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加注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区域名、字号,并后缀为专修、进修、培训、业余学校或中心,即“-上海XX区)XX专修(进修、培训、业余)学校(中心)”。教育机构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去除区域名字样。
2、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学院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三个以上;学校设置的专业或学科数一般在三个以上。设置的专业、学科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须经或两个以上专家审核同意,报区教育局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区物价局备案。
3、健全的组织机构。校内管理机构一般应设置校长室、教务处、财务处等机构,人员应精干高效。教务和财务的人员必须有本岗位的经历且熟悉本岗位业务。各院校至少应设置专职的院校长一名、专职教务长和专职财务负责人一人。专职办学人员不少于3人。
A、  一般情况下,院校长应为教育机构的法人代表人。
院校长(含副职)的基本任职条件:
1、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2、熟悉教育业务,懂教育规律;正副院长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工作经验,正副校长从事教育工作五年;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学校的经验;
4、顾全大局,联系群众,团结、关心同志,严于律己;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5、尊重教师、尊重人才,爱护学生。能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注重教育、教学质量;
6、正副院长须具有大专本科以上学历,校长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教师系列的中级职称)。院校长在任期的第一年内须参加市教委组织的培训并取得校长岗位培训证书;
7、为确保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行,院校长(含副职)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不得再兼职任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职务;
8、有合格的专兼职教师。聘用有《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不少于70%;学院应配备有副教授以上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艺术类教师必须具有上海市业余教育“荣誉教师证”或“教师证”;
9、应符合规定的办学规模。全年在校生(按240课时折合学生数1人计算,以下简称“折合人数”);学院高等教育层次在校生(折合人数)应不少于400人;学校在校生(折合人数)应不少于300人;
10、院校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制,必须建立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11、学校应规定开展党建工作,建立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
六、程序:
(一)申请,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报告《关于试办(上海卢湾区**进修学校)的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举办学校目的和宗旨、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学校类别、层次、招生对象和培养目标;举办学校提供的注册资金;学校发展规划和党建工作计划;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申请报告应有举办者法定代表亲笔签名、盖章,并加盖举办者公章;
2、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复印的证明文件应将原件送交核对);
(1)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或社团组织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举办者法人代码证及磁卡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4)银行出具的举办者现有资金的资信证明和上年度财务年报报表;
3、办学教育机构的章程
章程的基本内容:(1)总则;(2)组织机构(3)法人代表的产生、罢免程序;(4)教学和行政管理;(5)财产、财务管理;(6)章程的修改程序;(7)变更和解散;(8)附则
4、办学场地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对稳定的能满足办学需要的自有或租用的行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设施的证明。
5、注册资金验资证明材料:要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和稳定经费来源,注册资金由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注册,并经有关部门注册、验资。学校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6、拟聘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副校长的资格证明材料:
(1)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教龄证明的复印件;主要工作经历。
(2)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担任学校法定代表(校长)的证明和对其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管理水平等综合评价证明。
7、拟聘教师名册和拟聘办学管理人员名册:
(1)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与专业(学科)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的名册;
(2)专、兼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文凭复印件;
(3)熟悉教学管理、财务管理的管理人员名册;
(4)会计、出纳《会计从业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8、学校管理制度:
(1)行政管理制度:各类会议;计划、总结;聘任、辞退;考核、奖励;档案管理等;
(2)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守则;学籍管理;质量蒹控;领导听课;考试、奖励;档案管理等
(3)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财产管理;票据管理;收费管理;退费规定等
(4)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9、学校设定的各个岗位的岗位职责;
10、学校近期发展规划;
11、学校近期发展规划;
12、党员情况表。
(二)受理:
1、审查“申请办学报告”和“申请办学申报材料”等有效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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