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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无船承运业务许可证

2009-3-2 13:22:5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项目名称:
(一)中国企业法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
(二)境外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指定联络机构为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企业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三)境外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指定联络机构为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登记
(四)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分支机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制作并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提单的,不适用此项)登记
(五)延长《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登记
(六)变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公司名称及提单备案
(七)注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备案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八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或者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定的联络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办理条件: 
1、在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或境外企业
2、交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办理数量:
详见交通运输部网站。

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形式审核及形式审核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核;
3、审核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办理需提交材料: 
(一)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概况、业务来源、效益分析、分析结论、盖公章、日期)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资企业附批准证书)
4、提单(正式提单一式二份,提单样本一式三张) 
5、无船承运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二)境外企业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指定联络机构为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企业或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概况、业务来源、效益分析、分析结论、盖境外企业公章、日期)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若提交复印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确认或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并由中国驻当地的使馆认证) 
4、提单(提单抬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正式提单一式二份,提单样本一式三张) 
5、联络机构说明书(联络机构名称、基本情况、地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盖联络机构公章、日期) 
6、联络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盖联络机构公章;若为国内合资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7、无船承运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在美国注册企业法人取得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发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的,提供总额为80万元人民币或9.6万美元的财务责任证明复印件,可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
(三)境外企业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指定联络机构为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需提交下列材料: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概况、业务来源、效益分析、分析结论、盖境外企业公章、日期)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若提交复印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确认或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并由中国驻当地的使馆认证) 
4、提单(提单抬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正式提单一式二份,提单样本一式三张) 
5、联络机构说明书(联络机构名称、基本情况、地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加盖联络机构公章) 
6、委托书副本或复印件(委托书副本:境外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其他中国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为联络机构负责代表该境外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的书面材料,该材料需境外公司盖章、日期) 
7、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协议:委托人与联络机构负责代表该境外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签订的协议。该协议需境外公司盖章或签字及联络机构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日期) 
8、联络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盖联络机构公章;若为国内合资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9、无船承运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在美国注册企业法人取得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发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的,提供总额为80万元人民币或9.6万美元的财务责任证明复印件,可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
(四)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分支机构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制作并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提单的,不适用此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分支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盖联络机构公章;若为国内合资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3、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由企业登记机关确认或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若中国企业法人,则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 
4、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5、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确认函:母公司确认分公司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母公司提单,其中母公司、分公司公司全名表示) 
6、无船承运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五)申请延长《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经营情况报告;
3、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六)申请变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公司名称及提单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变更后的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新提单(正式提单一式2份,提单样本一式3张)、原提单。
(七)申请注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申请退回保证金的开 户行名称、银行帐户);
2、经营范围内已注销无船承运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缴销证明;
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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