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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中小企业将获更多融资支持中央财政预算设中小企业科目并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须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2009-3-10 15:44:3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我国将依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规定,我国将在中央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提请审议的议案中说,中小企业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进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大企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中小企业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与大企业相比,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并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和服务,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资助,提供信息咨询和人员培训,支持技术创新和开拓国际市场。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宪林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式应该遵循市场化的原则,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间接的宏观调控,把财政支持的着力点放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社会化服务,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培育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微观经济主体。

  曾宪林说,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可以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通过建立公开和严格的管理办法,规范基金的设立和资金的使用,便于监督管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除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外,还可以吸纳社会捐赠等资金,有利于基金本身不断积累和壮大。


  中小企业长期以来贷款难的问题有望得到进一步缓解。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曾宪林说,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究其原因,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困难和不足也有很大关系。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自有资本金不足,内部管理不规范,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不符合贷款条件;很多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蓄意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良贷款率较高;中小企业组织结构过于分散,担保抵押机制不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他认为,建立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利于降低银行的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增加贷款。

  据了解,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截至2000年8月底,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其中,80多个城市建立了信用担保机构,到位担保资金40多亿元,可为中小企业解决400亿元的贷款。全国到目前为止已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了专门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担保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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