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注册资讯网

站内留言 会员登陆 会员注册 站长推荐: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中国企业注册资讯网 > 资讯中心 > 企业融资 > 文章内容

打造“信用中国”:深圳为个人信用立法

2009-3-10 15:41:28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2000多年前,孔子就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2000多年后的今天,这句古话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来认识:银光夏陷阱、CEO们的假文凭风波、会计师的假戏真做……在过去的一年中,当一个个谎言被揭穿时,中国社会也同时面临着严重的信任缺失危机。

  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环境中,社会的极大一部分资源、人力和时间都将充当交易成本来对付信用的匮乏,而信用的匮乏就这样悄无声息地吞噬着经济的增长,有经济学家统计,由于信用问题,中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至少减少了2个百分点。

  2001年,在信用危机日渐彰显之时,入世也对中国的信用问题发出挑战,因为入世意味着中国全面融入以信用为基础原则的全球化体系,对于中国而言,建立诚信体系已是燃眉之急,而深圳市于2002年1月1日开始为个人信用立法,这让我们看到了一丝曙光。

  今年1月1日开始,深圳市民拥有了自己的“经济身份证”——个人信用档案。深圳市政府为此正式颁布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此举旨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帮助银行防范金融风险,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规范社会经济秩序。深圳市由此成为全国第一个为个人信用立法的城市,标志着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迈出了历史性步伐。

  《管理办法》规定,今后深圳市民的四大类信用信息,即个人身份情况、商业信用记录、社
会公共信息记录和特别记录,将被列入征信机构的征集范围。按照国际惯例,办法规定特别记录的保存期一般不超过8年,同时将个人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个人异议报告纳入个人信用信息范围。通过对上述信息的全面记录,可以较为真实、全面地反映个人的信用情况。

  由于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的开展广泛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因此,办法明确规定了个人在征信机构进行征信活动中的权利,如征集个人信息必须经本人同意,个人认为本人的信用信息有误可以提出更正申请等,《管理办法》还规定有关征信机关及其员工有保护个人隐私的义务。

  办法实施后,银行接到申请贷款人的申请后,可以直接向征信机构咨询个人的信用评级,根据这个信用评级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为惩戒不诚信者,办法还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中的特别记录,即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保存期限最长可达7年。

  办法还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征信机构的活动规则必须客观、公正,保持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同时,深圳还将成立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的监督管理。


编后:美国的经验和中国的许多学者都已证明,消费信贷是拉动经济增长的火车头,在美国,信贷消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5%,但是在中国,由于个人信用评估困难、贷款使用情况难以透明和恶性逃债现象难以控制等原因的存在,导致消费信贷这项工作难以普及和推广,目前城市居民只有5%的人向银行借过钱,信贷消费只占国家信贷总额的1%。深圳市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之举有望改变这一现状。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全部评论 ]

网友评论:

    用户名:

    评   分: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下载声明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