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具有双重效应。其中的负效应,是指在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由资本趋利性所驱动,外商投资行为产生的消极作用及其给受资者即东道国造成的不良影响。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负效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经济自主权受损
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尽管在一定程度促进了东道国经济增长,但不可避免地会给东道国造成经济自主权的某些损失。对此我国也不例外,主要表现为:
第一,一部分经济发展权被外商所控制。
外商直接投资的特点是外国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经营控制权,随着外商投资在某些产业和行业中的不断渗透和所占比重增大,其控制程度相应提高,从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二,在市场份额上付出代价。外商投资者梦寐以求打入和占领中国市场。出于控制市场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力图压低其产品的出口额,主要面向我国国内市场销售。所以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额很少,有些甚至根本不出口;也有些外商投资者虽在合同中允诺承担一定的返销率,但履约率往往很低,合同实为一纸空文。
第三,影响经济政策的效果。随着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外商投资将可能对我国经济政策的实施及其效果产生消极影响。
二、转移利润和逃避税收
目前,转移价格已成为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中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所谓转移价格,是指跨国公司内部进行购买和销售的价格。转移价格通常不受市场供求的影响,而是根据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由跨国公司自行来制定。外商利用转移价格来转移企业利润,逃避国家税收。第一,抬高设备入股价格。第二,虚增费用以减少所得来逃避税收。第三,混淆内外销产品的进项税金以偷逃增值税。第四,人为造成亏损或不断开办新企业来逃避所得税。第五,通过购销变加工逃避税收。第六,通过名义合资套取税收优惠。
三、转嫁投资风险
一些外商投资者为了减少或避免投资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极力将投资风险转嫁于中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资金到位率低。据统计,到1995年底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累计应出资额为1929亿美元,实际出资只有1456亿美元。合资企业为解决资金短缺而告贷于国内银行,通常由中方担保向银行贷款,从而将投资风险转嫁于中方投资者和借款担保人。这种现象即所谓的“外资利用内资”。
第二,外汇实际投入比例缩小。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商投入的现汇比例逐渐下降,设备实物作价投入的比例日益上升,外商大多以设备等实物作价入股,并不断追加引进设备的总金额,外汇实际投入比重很小,避免了汇率风险;与之相反,中方投资者则流失大量外汇购买设备,从而承担了汇率风险。
第三,推销陈旧设备。
四、转嫁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转移型投资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动因之一。在我国,尽管也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重视环境保护,但从总体上来看,外商投资企业已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损害,以港澳台资投资企业最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