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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出口担保信用风险?

2009-3-10 15:41:2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应运而生,生逢其时。”在2001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揭牌典礼上,上任不久的公司总经理唐若昕满怀激情地说。

  据了解,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下实现的。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还不足2%。而且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最有竞争力的资金渠道是银行提供的能够得到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担保的信贷资金。

  有关专家指出,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的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是补贴和反补贴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政策手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的风险规模随之加大,国际金融领域的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加,企业信用恶化的变数越来越多,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压力大大增加。这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建立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对于每个国家来说都势在必行。

  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梁志东介绍,出口信用保险在西方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而我国从把出口信用保险提上政府议事日程,到如今首家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正式成立还不过20年时间。尽管起步较晚,但到2001年6月,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基金已达40亿美元,截至2001年10月,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累计承保了180亿美元的出口,在支持我国外贸出口健康发展,保障出口企业经营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那么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还面临着哪些问题呢?

  专家指出,首要的是相应的管理体制和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目前我国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进出口银行。这种“两家办”的局面使得进出口银行很难开展其他商业性保险业务,而作为商业性保险经营机构的人保公司,同时经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在人员、资金乃至风险控制也都受到制约,从法律制度来看,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后盾。这就为出口信用保险业的远期发展埋下了体制性隐患。其次,国别限额不透明,具体产业的保险未细致分类。当前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用“统保”的方式,即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地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从承保人角度看,这一规定使承保面扩大,有利于分散风险;但从出口商角度看,对于风险不大的出口业务,则没有必要进行投保。这种不被出口商认同的不明确、不具体的服务方式,正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没有和外贸同步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由于保费过高,导致出口信用保险难以拓展,规模偏小。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无疑为上述问题更好更快地解决添加了“催化剂”。财政部副部长金立群指出,财政部通过加强国家限额和国别风险分类管理、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制度等措施,不断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管理,保障其健康稳定的发展。外经贸部副部长周可仁认为,在今后一个时期出口形势依然比较严峻的情况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充分运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加强对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对我国外贸发展、扩大出口乃至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唐若昕也表示,出口信用保险事业在我国还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需要同市场一起成长。企业的政策性职能也只有通过市场化运作、贴近出口企业,从信用保险、出口融资、信息咨询、应收账款管理等多方面努力,力争成为国内最佳金融机构之一,并跨入世界一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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