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简化了边境地区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手续,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权下放到了边境地区外汇中心支局,对于边境进行境外投资项目,中心支局可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管局表示,这是为了进一步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与毗邻国家的经贸往来。 边境地区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边境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毗邻国家设立各类企业或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通知表示,对于边境地区投资主体使用自有外汇、国内外汇贷款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项目,边境地区外汇中心支局可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外管局曾在2003年7月发布通知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并决定把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而外管局此次放宽边境地区外汇中心支局的审核权限,是积极促进境外投资的另一重要步骤。2003年我国新设境外非金融企业数和中方投资总额分别达到510家和2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5.7%和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