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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
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对
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
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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