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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新导向 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就相关政策答记者问

2013/3/25 18:04:5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近日全文公布了新的《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新《目录》是《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配套政策,《规定》已于2002年

2月21日由国务院346号令予以公布。就《规定》和《目录》在修订与实施中的一些

问题,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今天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目前出台新《规定》和《目录》的背景是什么?
  答:首先,我国已于2001年12月加入了世贸组织,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外

资政策需要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承诺。其次,从去

年我国开始执行第十个五年计划,我国将继续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

一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步伐。实现“十五”期间

的奋斗目标,需要充分利用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积

极合理引导外资投向,使之与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企改革有机结合起来,

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扩大利用外资的同时,重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现

代管理和专门人才。因此,根据新形势的要求,适时颁布新的《规定》和《目录》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问:与原《目录》比较,新《目录》做出了哪些方面的重大修订?遵循的原则

是什么?
  答:《规定》和《目录》是我国新时期利用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政策,是指导

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因此,坚持扩大对外开放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是修订工作中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

新《目录》在内容上,一是增加鼓励类目录,由186条增加到262条;减少限制类,

由112条减少到75条;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并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电信和燃气

、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二是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

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按照承诺的

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和时间表,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三是

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

构升级。四是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

行业限制。
  新《目录》另在结构上做了两处重大修订。一是限制类不再分甲、乙类。二是

《目录》中的产业(产品)分类,采用了国民经济统计中的现行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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