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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宜政府搭台民间征信

2009/9/3 14:20:1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财政部和商务部近日联合推出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每项措施都涉及到真金白银,支持力度可谓不小。然而,直接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是否是最为合适的办法,仍有待商榷。

  首先,如果不考虑担保放大因素,那么商业银行贷前遇到的所有问题,担保机构都同样会遇到。比如,信息不对称、抵押物不足、虚假财务报表,甚至是追求盈利性目标等,即担保机构可接受的客户和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唯一不同的是,通过引入担保机构,风险承担主体发生转移,但本质上却没有分散风险,更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困境。因此,如果论及存在的必要性,那么担保机构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能以数倍于其资本金的规模提供担保、放大贷款规模。然而,这项优势的发挥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银行是否愿意支持担保机构放大担保规模?据了解,很多担保机构,特别是普通的中小规模商业性担保机构,很难获得银行的授信支持,因为它们在银行眼中无异于是一家中小企业,甚至有些银行仅同意接受这类担保机构本金范围内的担保,担保于是乎沦为委托贷款。这样一来,由于担保费率本身低于贷款利率,而中小企业违约率却普遍偏高,导致担保机构的收益根本无法弥补企业违约带来的损失,进而出现了很多担保机构开始挂羊头卖狗肉、操持类似高利贷等违规业务的现象。

  另一方面,如果可以放大担保规模,那么至少需要放大多少倍才能实现盈亏平衡?这一点容易被很多人忽视,但是数字却是惊人的。我们不妨作个简单匡算。假定担保机构资本金1000万元,每笔担保规模都相等为100万元,此时出现一笔违约即损失100万元,现行担保费率大约为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即2.65%,那么至少需要3774万元担保业务产生的担保收益才能弥补单笔贷款发生的损失,这就已经相当于担保机构资本金的3.77倍了。而以现行中小企业违约率在7%-8%来匡算,操作3774万元的担保,其中发生100万的坏账绝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

  即使按照《管理办法》,考虑按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可理解为风险补偿比例为2%),上述放大倍数也需达到3倍左右。换句话说,算上其他业务成本,对于一家担保机构而言,担保规模至少需要放大4-5倍才能实现基本的盈亏平衡,而且不能允许出现单笔较大损失,否则仍将陷入巨额亏损。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很多政策性担保机构在业务开展初期,往往喜欢操作大手笔的担保业务,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成熟,担保规模反而越来越小的原因。

  其次,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企业也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单纯。我们也许常常听到某企业因为抵押物不足被银行拒之门外的案例,然而事实上,抵押物不足只是被人们的口口相传夸大了,许多金融创新已在致力于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而更为重要也更难解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却一直存在。

  因此,仅仅支持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给予财政贴息还不够,因为这些措施依然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以及由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担保规模不能得到有效放大、担保机构亏损的问题,而这才是需要政府发挥智慧的地方。否则,我们将很难从以担保机构为试点的融资支持规划中获取值得借鉴的经验。

  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近期浦东新区政府推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互助信用担保贷款倒是走出了积极的一步,即由政府出资50%牵头组建互助担保平台,企业认缴保证金后可获得5倍于其保证金规模的担保贷款、发生贷款损失后由政府、互助企业群体、合作银行按5:4:1的比例承担违约损失。这一政、企、银合作的担保模式,一方面有效放大了担保规模,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互助群内企业特征相同,信息的传递效率和透明度非常高,存在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的人际关系网络等特征,降低银、政、企三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以分担损失方式借助企业间信息有效排除同一行业内信用度不高的企业,而这正是人民银行征信部门一直渴望获取、却因企业不愿配合而无从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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