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资讯网

站内留言 会员登陆 会员注册 站长推荐: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中国创业资讯网 > 资讯中心 > 我要创业 > 创业经验 > 文章内容

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思路

2013-5-28 14:46:2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就我国风险投资的运作主体——风险投资机构的建设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构造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逐步由政府主导向“民营官助”为主的模式转变。要大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及高科技企业参与风险投资,放宽对保险基金、信托投资机构、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介入风险资本运营的限制,多方面动员民间闲置资金,在扩大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同时,促进风险投资机构出资者结构的多元化。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原有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机构为主的模式向“民营官助”风险投资机构为主的模式转变。所谓“民营官助”,指的是民间经济主体负责风险投资机构的经营管理,而政府则主要通过参与出资、参与发起设立、提供政策优惠等方式对风险投资机构予以支持。这将有助于确立我国风险投资运作的市场原则,及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行政干预和“软预算约束”问题。 2.在资金募集方式上,现阶段宜以私募为主。风险投资周期较长、风险较大,在投资初期阶段很难见到效益,甚至会出现亏损,故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风险投资机构基本上是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私募方式的优点在于:(1)较少涉及千家万户的公众利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以便减轻政府对其的监管压力;(2)呈报文件少,审批程序简单;(3)不需要做大量广告、公开招股说明书和相关章程,大大降低了筹资成本;(4)其面对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实力雄厚、投资需求强,有利于进一步节省募集时的成本。 3.在风险资本组织形式上,目前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逐步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在风险投资机构内部,注重设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从美国风险投资运作的经验可知,有限合伙制基金是风险投资机构中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完美地结合在一起的组织形式。但目前,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缺少法律适用,因而尚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导形式,而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在今后,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中,也需注重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构造出资人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体现在: (1)出资人除派员参加风险投资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外,作为风险资本运作责任人的高层经理人员,均采用专家聘任制,将资本运作权交给风险投资专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治理结构。 (2)在风险投资机构高层经理人员的报酬体系中,包括按投资额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所转化的工资、投资净收

[1] [2] [3] [4] [5] [6]  下一页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全部评论 ]

网友评论:

    用户名:

    评   分: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下载声明 - 友情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