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产业,要求各级政府购买特定比例的国内企业的产品;通过各种方式扩大中小企业的产品销路,规定政府部门在一定前提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产品;加大某些与国防、重大项目建设相关的高科技产品的政府订货力度,等等。
其次,应建立起我国风险投资业的法律支持系统。
在我国,风险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更需要在若干环节加强法制建设。而当务之急,是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建立规范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是为风险企业提供创业资本,通过管理上的参与将科技成果“孵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特殊投资,它不同于任何形式的传统投资。因此,严格规范风险投资的运营机制,是保证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应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公司法》、《有限合伙基金管理办法》等,严格规定风险投资机构的性质、经营目标、投资方式、投资方向等,将风险投资与常规投资区别开来,并就风险投资机构的创立、运营、风险转移等方面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
(2)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运作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定重要的内容。因为风险投资主要涉及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究与开发,其高技术性决定了研究与开发往往具有很强的独家垄断性,风险投资的高收益也是多凭借其“专有性”而获得的。如果风险创业者的这种专有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产品或者服务可以任意被其它经济主体仿制生产,风险创业者的积极性必将遭受极大的打击,整个风险投资的创新性规律将会被破坏。所以,政府必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诸如《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给风险创业者的专利权、专有权、创新权等以特定的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处罚、收益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根本上维护风险创业者从事风险创业的积极性,维护风险投资的合法权益。
(3)制定有关管理层持股的法律安排。在我国高科技企业中无形资产最多可以占到25%,但25%的无形资产只能是知识产权或专利技术,管理股、干股等得不到承认,这样就无法充分调动风险企业经营管理层和全体职员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对风险企业适度放宽无形资产比例,允许管理层和职工持有一定量的经营股,以作为一种优惠和激励。
2、中介机构环境
首先,是推动我国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积极介入风险投资领域,提供重要的中介服务。这包括: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充当高科技投资项目市场上供求双方的中介,沟通资金所有者与项目所有者,既担任资金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