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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中增添了哪些关于制止恶意注册商标的内容?

2014/2/15 12:47:07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各种形式的恶意抢注现象频繁出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定阶段出现的情况,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囿于法律规定的不足,部分不正当注册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这次《商标法》修改,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大了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商标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商标注册和使用活动亦不例外,但这一原则在现行《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此次《商标法》修改,回应社会各界尤其是专家学者的呼吁,在总则中(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作为总则中的条款,这一条款虽然不能在处理商标确权案件时作为实体依据直接援引,但仍能发挥引导商标当事人诚实守信、正确注册和使用商标的作用。商标确权机关在案件审理中,也可以依据此原则,正确把握具体法条的立法本意,合理确定审理标准。

  (二)增加了制止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的规定

  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这一规定在制止凭借代理和代表关系知晓他人商标并抢注的不正当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商标确权案件审理实践中,从这一法条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宗旨出发,商标确权机关对“代理人”、“代表人”的含义作了较为宽泛的解释,涵盖到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经由业务交往关系知悉商业伙伴商标而予以抢注的情形,例如投资关系、定牌加工、一般业务往来等。这些情形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却很难通过第十五条加以制止。

  为了将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新《商标法》在第十五条增加了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这一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商标法》的不足。按照通常理解,“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应该足以涵盖代理关系或者代表关系,但是因为关于制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的规定来源于《巴黎公约》,为体现《商标法》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具体要求,在文字上仍保留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把新增加的规定作为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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