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标的知名度的高低可划分为普通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最早见于我国在1984年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里公约》,而在《商标法》第二次修订,对驰名商标作出了规定,使之成为我国法律上认可的、收到保护的一种商标,同事在商标法中还对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作出了规定,即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这些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基准,将使驰名商标与其他的商标有所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