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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美国诉讼制度打击“老赖”

2009/8/20 10:46:1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对欠账不还的人,我们给他们起了个外号叫“老赖”,其实,“老赖”不仅国内有,在国际上也不少见。

  案情介绍

  2007年1月,国内出口商A公司向美国买家B公司以OA30天的支付方式出口价值11万美元的货物。应付款日截止后,买家以现金流紧张为由要求延期支付货款。考虑到B公司良好的历史交易记录,A公司同意B公司延期付款要求。付款展延期届满后,B公司却提出A公司生产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被下家扣款,并致函A公司称欲出售公司而无法安排付款。A公司虽多次催讨,B公司均不予答复,继续拖欠货款。万般无奈之下,A公司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代为进行海外追讨。

  案件处理

  接到A公司的委托后,中国信保立即对买家B公司情况进行了调查。B公司是成立于1994年的批发商,在美国加州拥有一处办公室、两家超市和两处厂房,其资产大部分已抵押给银行。通过进一步调查,中国信保发现B公司运营状况正常,并无关闭或出售的迹象。根据A公司前期自行追讨的情况,结合B公司目前的运营状况,可以初步判断买家属于恶意拖欠货款,利用A公司的信任试图逃避债务。针对这种情况,经中国信保律师与A公司的分析沟通,中国信保随即以A公司的名义对B公司在美国提起诉讼。在接到诉状后的第15天,B公司主动与中国信保律师联系,请求中方撤诉,并承诺分六期还清欠款,中国信保坚持让买家全额一次性付款,否则将诉讼进行到底。在答辩期满之际,买家付清了全部11万美元的欠款。

  案件启示

  对欠账不还的人,我们给他们起了个外号叫“老赖”,其实,“老赖”不仅国内有,在国际上也不少见。在法律上,把这种欠账叫做海外商账,严格的说是指出口企业在海外的货款因为买家拖延付款、破产等各种因素导致无法追回的资金。据国家商务部研究院的保守估算,中国企业被拖欠的海外商账早已经超过1000亿美元,并且每年以150亿美元左右的速度增加,而今年,次贷危机的发源地美国成为了海外商帐的重灾区,拖欠国际货款甚至成为一些美国企业次贷危机下转嫁损失的办法。在北京,为中国企业海外追债的一些专业机构,现在异常忙碌。

  在国际贸易中,如本案中的A公司一样,许多中国出口商在国外买家拖欠初期容易轻信买家的还款承诺,希望友好解决问题后继续进行交易,并在买家未能履行还款承诺时迟迟不愿采取诉讼这一追讨措施。事实上,许多美国买家正是利用中国出口商这一心理特点,认为中国出口商无法对其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威胁,从而得寸进尺、一再逃避债务。本案中,A公司通过积极利用诉讼手段,给买家施以较大的压力,最终顺利追回了欠款。因此针对美国拖欠案件,特别是金额在10万美元左右的案件,中国出口商应积极利用美国诉讼制度,变被动为主动,向美国买家施压,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理解美国的诉讼制度,需把握以下三点:

  1.理解中美诉讼文化差异,积极使用诉讼工具

  在纠纷的解决上,中国人素来追求“无讼是求,恕让为先”的境界,其文化根源在于儒家的中庸之道。与此相反,美国人对法律有一种近乎信仰的热情。法律至上的观念在美国人的意识中已经根深蒂固,因此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已经成为其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也是商业运营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由于美国法律程序完备,而且诉讼费用相对合理,如果在商业经营中发生争议,美国人一般倾向于通过诉讼来解决。

  2.关注美国诉讼流程,做好诉讼准备工作

  诉讼准备工作包括文件准备与心理准备。文件准备是根据诉讼需要搜集能够证明债权合法有效的文件,分析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等。如果债权清晰,且证据齐备,对诉讼将会更加有利。

  心理准备是对诉讼的周期有合理的预期。美国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诉状送达,被告答辩,发现程序,开庭审判,判决执行。一般来说,当诉讼金额低于10万美元,而且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债务人如果希望继续经营,节省律师费用,一般倾向于回到谈判桌前商讨和解方案。但也有的债务人不愿一开始就认输,而期望通过加长诉讼时间来拖垮出口商。债务人经常采用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在答辩时提出抗辩或提起反诉,使程序变得漫长。在此情况下,即使出口商债权清晰,诉讼也会持续一、两年。此时,如果出口商急于求成,反而落入债务人设计的陷阱。正确的态度是将案件交给法律专业人士处理,并积极配合诉讼进程,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3.把握尺度,适时和解,解决纠纷

  在美国启动诉讼程序相对简单,但最终以判决结案的案件很少,这是因为95%的案件都是通过庭前和解的方式告终。因此,美国的诉讼制度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在法律框架下展示证据、促成纠纷双方和解的平台。和解贯穿于诉讼始终,通过双方的博弈,和解可能发生在任何时点。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债务人提出的和解方案,出口商应进行理性的分析:已掌握证据对己方是否有利;债务人是否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和意愿;债务人是否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胜诉几率较大,而且债务人具有还款能力,应当通过继续诉讼迫使债务人提供更好的和解方案;如果虽然胜诉几率较大,但债务人本身只是皮包公司,偿债能力不强,就应适时接受其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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