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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
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
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
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房屋所有权人若为境外公司或境外个人 请咨询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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