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 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 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 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 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 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 明》; 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 明; 8、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 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非法人 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 数额证明》、《负责人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