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人签署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适用本规范。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