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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之国外的地名可以做商标注册吗?

2014/2/15 12:42:49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我们都知道,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

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由于外国地名本身并非个人所独创,是一种明显的公众共享资源,所以单就外国地名的文字独创性来看显著性较弱。

如果该外国地名是该产品的生产地,那么此时外国地名只是一个产地说明,不可能排斥当地其他商家的使用,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如果该外国地名不是该商品的产地,却在实际中使消费者产生该产品来

源于该地的联想,那么又会因为其误导公众而无法获得注册上海注册商标

总而言之,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其先天显著性较弱,这限制了其权利在商标法上受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也因此决定了目前商标主管机关对外国地名较为审慎、严格的态度。

申请注册的商标既可能是单纯的外国地名,也可能在外国地名外附加了文字、图形等其他成份;既可能是公众知晓的,也可能不是。

国地名先天显著性较弱。但是如果能够因为外国地名自身原因、或增加了其他成份,使其不再是纯地理叙述性的商标,那么就具备了“显著性”的要求,可以获得注册

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商标也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即获得第二含义。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三)和TRIPS协议第十五条的规定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也

可以根据该标记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决定是否注册该标记。上海商标注册

对公众知晓的判断应考虑受众范围、知晓程度和语言环境等因素。中文是目前中国的语言环境,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众就是社会上大多数的人。虽然商标法上的“人”可能是由消费者、

消售商等群体组成,但词典中的解释至少说明了对受众范围普遍性的要求。上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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