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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台促进就业创业57条政策

2009-7-21 8:37:2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大学生创业网讯  一次性制定并公布了57条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这在长春市历史上是名符其实的大手笔!近日,长春市政府制定了一揽子促进就业创业的好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复转军人……各类就业群体都将在新政策中享受到实惠!
  稳定就业
  4种社会保险费费率各降0.5%
  经市、县(市)区帮扶困难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帮扶办)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降低应缴纳的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4项社会保险费费率各0.5%,降低期限暂定为自审批之日的下月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时降低4项社会保险费率,这在历史上是第一次,幅度也是较大的。另外,困难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按三类行业划分均有减少。其中石油加工、煤炭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等费率由2%降为1.5%;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食品制造业等费率由1%降为0.5%;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住宿业、餐饮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等费率由0.5%降为0。
  三类补贴 困难企业可选择一项
  长春市将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并承诺在本年度不裁减人员或经帮扶办认定,确需少量裁减人员的困难企业,对其职工中“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按长春市上年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岗位补贴按长春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企业培训在岗职工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按每月220元/人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暂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以上三类补贴,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其中岗位补贴按照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吸纳就业
  招用持“证”人员 扣减4项税费
  各类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并按规定给予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非福利企业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鼓励。所需费用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按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中介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为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补贴标准为:就业困难人员180元/人,其他人员90元/人,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自主创业
  高科技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
  长春市财政将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给予10万至20万元奖励。
  符合条件的人员,允许其以普通合伙的方式,试办承担无限责任的居民服务类、科技服务类企业,核发资金数额为1元的公司
  个体经营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
  按期纳税的个体经营者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5000元,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创业人员,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自主创业的扶持资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到2009年12月31日。
  大学生就业
  毕业生试行见习雇员制度
  今明两年长春将在每个社区选派1至2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聘用期间,每人每月按照不低于7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高校毕业生试行见习雇员制度,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见习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大学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申请小额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长春市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
  ■关注
  灵活就业人员按三种情况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昨日,针对政策中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副处长白青山。
  记者:请问在57条政策中,是否还继续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负责人:长春市在制定57条政策时,充分考虑到这一政策的重要性,因此将继续延用该政策,具体内容是:
  1.对2008年底前核准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障费数额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4050”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2.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次性延长1年。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一次性延长至退休。
  3.从200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规定从享受补贴审批之日起连续计算,对审批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审批期限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编辑: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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