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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利用外资有四变

2009-3-10 15:43:4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引进重点:从资金向技术、管理和人才转变
  利用领域:从加工工业领域向服务领域推进
  利用方式:从吸收直接投资向多方式引资拓展
  政府管理:从行政性审批向规范引导监督转变
  
   国家计委今天发布的《“十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指出,“十五”期间,利用外资的重点将从引进国外资金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现代化管理和专门人才转变;利用外资的领域将从加工工业为主向服务领域大力推进;利用外资的方式在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主的同时向多方式引资拓展;政府对利用外资的管理将从行政性审批为主向依法规范、引导、监督转变。

  国家计委提出,“十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的指导方针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管理和人才,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在有效利用国内资金的基础上,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和领域,积极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西部大开发,进一步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

  根据这一方针,国家计委提出,“十五”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是:

  一是完善涉外法律法规,大力改善投资环境。抓紧清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各地方的政策规定。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以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出发点,大幅度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

  二是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引导,执行规范的利用外资政策。对基础设施、农林水利和生态环保类投资项目,可给予扩大经营范围等优惠。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同时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有步骤地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加大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是改进国外贷款管理,加强对外债的监控和指导。适度合理地利用国际商业贷款。研究确定科学的对外发债机构资质认定方法。结合在华外资金融机构逐步享受国民待遇,研究制定对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境外借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办法。
 
  四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适应开放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机制。国民经济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商业、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监督。研究提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资本项目管理新思路,更好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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