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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央行负责人答记者问

2009-3-10 15:43:37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中国银行业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该项工作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一直采用“一逾两呆”分类方法对贷款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此次为什么要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答: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是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中央的一项重要决策。朱基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报告中明确要求,要从2002年开始在银行业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一逾两呆”分类管理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状况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类,是一种事后监督的管理方法。该方法在我国的经济转轨时期,对于识别特别严重的不良贷款和保证国家税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方法已开始显露出局限性。
  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也是我国加入WTO,扩大对外开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实行科学合理的贷款分类方法,及时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盈亏状况,是国际公认的对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做法。贷款五级分类管理首先由美国监管部门采用,后来逐渐推广到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为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

  问: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的条件是否成熟?
  答:我国引进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实际上从1994年即已开始。1994年至1997年间,在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下,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部分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检查中,试用了五级分类方法。
  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按照上述要求,1998年,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并在广东省进行了试点。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试点的基础上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五级分类”与“一逾两呆”制度已经并轨运行了近三年,各银行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国全面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

  问:我们注意到,人民银行还颁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与人民银行1998年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有何不同?
  答:配合贷款风险分类管理的全面推行,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广东试点和近三年试运行的基础上,最近对《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报国务院批准。此次重新发布,作为各行进行贷款质量分类的最低标准。与原指导原则相比,修订后的指导原则基本没有变化,主要有两个调整:
  一是为加强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约束,增加了一条,即“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二是明确了坏账准备金的提取依据。

  问:也就是说,此次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同时,要对商业银行提取损失准备金的制度作出相应调整?
  答:是的。按照现行的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制度,我国各中资银行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与贷款实际存在的损失相差甚远。如果仅推行五级分类管理,不对呆账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将直接影响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的质量和有效性。
  目前,财政部已重新制定并发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金融企业要根据资产的损失程度,提取普通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

  问:由于过去没有建立充足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积累了较多的不良贷款。如果按照财政部新的损失准备金提取制度,商业银行能否承受?
  答:要求商业银行在短期内提取足额的损失准备金确实存在困难。财政部在2001年5月份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政部明确提出,对截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符合要求的呆账,各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分年逐步核销,逐步提足呆账准备金,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

  问:采用新的分类方法后,人民银行是否会要求商业银行如实披露分类结果?
  答: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等进行规范。

  问:采用新的分类方法后,目前银行的不良贷款是否会上升?
  答:从过去三年试运行的实际结果看,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比率比“一逾两呆”的不良贷款比率有所上升。我们认为,这反映了五级分类方法的客观性和我国银行业贷款质量的现状,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增强风险意识,加强信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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