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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对地下金融日渐开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

2009/3/10 13:56:2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李建军博士近日在《中国地下金融调查》首发式上告诉记者,中国人民银行正采取一系列措施,将一些地下金融机构收编成合法金融机构。
  他负责的《中国地下金融规模与宏观经济影响》研究表明,2003年民间借贷规模在7400亿元至8200亿元之间,规模扩张比较快是近年来一个显著的特点。“但由于民间金融没有合法的地位和身份,它们只能在地下生存。”李建军说。
  根据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非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我国目前存在的无论是合会等民间金融形式,还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变相集资活动,都被视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
  央行的抽样调查显示,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元、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至25%。
  但目前监管层对地下金融的看法正在逐步转变。今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一次研讨会上公开表示,要规范民间金融,推动小额信贷的发展,解决小企业和自然人贷款难的问题。
  这几乎是央行官员第一次公开对地下金融表态。此前只有专家在各种场合呼吁地下金融合法化。
  吴晓灵此后通过多种途径表示,通过法律的方式、登记的方式、自律管理的方式,把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规范起来,给想要合法经营的人一个正当的出口,能够使恶意的欺诈行为和恶意的高利贷行为孤立起来,打击起来就更为容易。
  在今年5月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中国人民银行又明确指出,民间融资的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在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不仅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但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吴念鲁今天说,对地下金融机构和活动应区别对待。对社会发展正效应多的地下金融,政府应使其身份合法化;而对那些有经济犯罪性质的地下金融,应坚决取缔。
  李建军说,今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4省进行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央行规定这些组织只贷不存。12月27日上午,山西平遥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平遥县日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成为国内最先获得合法身份的“地下钱庄”。这可以被认为是央行收编地下金融机构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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