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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四条措施推进小额担保贷款

2009/3/10 13:24:27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中国金融网7月11日讯:上周末,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召开“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座谈会”。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士余在会上表示,未来将抓好四方面的工作以促进小额担保贷款的落实和推进,以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有机联动长效机制模式。
  小额担保贷款指向下岗失业人员
  据介绍,所谓的小额担保贷款主要是指年龄在60岁以内的、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者是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员。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每年年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地市经办银行的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各地市经办银行向当地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没有激励,小额贷款难推行
  可以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下岗再就业型的创业者,帮助非常大,但实际上,能够成功申请的人并没有当初预想的多。
  对此,刘士余也非常认同,他说,在政策制度设计上,目前还存在银行放贷激励约束机制不对称和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他表示,要认真总结这些年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实践经验,积极探索创新,改进金融服务,稳步推进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有机联动长效机制,努力放大和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拉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并积极推动银行小额担保贷款逐步向商业可持续的个人创业贷款平稳过渡,逐步实现银行用利率溢价覆盖贷款风险;要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高度来研究与评估担保基金的使用效果;稳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创业促就业的长效机制。
  刘士余表示,接下来,央行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来改善这项工作。
 一是要深入总结各地开办小额担保贷款和创建信用社区促就业的经验,对就业压力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少的地方,要加强调研,深入剖析原因,及时研究制定对策。把创建信用社区与促进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稳步推进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长效联动机制。
  二是要重视做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工作,扩大就业容量,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就业再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人民银行将要求各分支行要加强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导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多从自身找原因,努力提高风险识别与定价水平,按照市场化原则,不断改进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三是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政策合力。人民银行要求各分支行要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的密切协作配合。商业银行要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新政策的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各自的贷款管理办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以服务社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四是多角度、多形式加强金融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大力弘扬创业精神,为推动创业促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政策环境。
  刘士余最后强调,人民银行系统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地区经济和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加强对国际金融和金融风险防范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分析把握经济金融运行形势变化及其对就业的影响,为各级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当好决策参谋。
  链接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办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办法》要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成立新的担保机构。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至于贷款管理与考核。《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分支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适当分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具体分担比例和运作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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