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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企业债担保

2009-3-10 11:35:2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日前,银监会发布《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以及其他融资类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
  《意见》要求各银行(公司总部)充分认识为企业债提供担保的风险,进一步完善融资类担保业务的授权授信制度,上收该类业务审批权限,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为5至10年,长的可达20年,多投放于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还款来源通常为项目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较大,项目企业按期偿还债券本息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履行偿付责任概率较高,所以禁止银行担保。
  《意见》认为,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了企业信用,一方面,这可能引发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双方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培育发债主体和投资者风险意识,有悖于国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直接融资的初衷;另一方面,银行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担保费率远低于贷款利率,而承担的信用风险却与贷款无异,甚至会高于贷款风险。银行担保虽然保护了债券投资人利益,却使债券市场的各类风险转移至银行系统,可能损害银行股东利益和广大存款人资金安全。
  农业银行债券交易员沈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债券发行者来说,通过担保可以获得显著的套利机会。他介绍说,通过银行担保一般只需要支付0.5%的担保费,但是有银行担保和没有银行担保的债券利率差别可能达到2%,而购买这些债券的机构投资者一般都是以银行为主。“这就意味着银行的担保是白做了。”沈科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担保行为,有利于促进标准的企业公司债券市场的成长。”
  上述银监会负责人表示,目前企业发债均要求银行担保,但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市场,与以银行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有本质区别。直接融资市场需保护投资人利益,间接融资市场主要保护存款人利益,如果发债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损失由担保银行来承担,将严重影响存款人和银行股东利益。因此,要将企业发债行为与银行授信严格区分开来,企业债发行应依赖发债人的资信和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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