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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将设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

2013/3/29 11:56:3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效保障能源持续稳定供应,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昨天(2月6日)一位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

源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小组的人士向记者透露,该草案第六章明确规定,国

家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以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该草案已于去年1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首次分组审议。记者从

这份草案的第二十九条上看到,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将用于:农

村地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偏远地区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

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究、开发和示

范工程;推进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国产化。

  同时草案在信贷措施和税收措施方面也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国家政

策性银行应当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

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生产和销

售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国家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气和液体燃

料等产品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亚博能源分析师苏立对记者表示,“可再生能源发展前景虽然看好,但是前期

的投入非常巨大,而且由于在技术上的不稳定等原因,收益还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该草案起草小组提供的资料显示,到2020年,即使我国实现以能源消费翻一番

保证经济翻两番的目标,能源消费总量仍要增加15亿吨标准煤。如果未能有效调整

能源结构,煤炭消费量将增加约10多亿吨标准煤,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的压力是十分沉重的。因此,控制煤炭消费过快增长,提高大中型水电、核电、可

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是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

  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院顾树华教授也表示,目前情况是政策随项目而定

,缺乏稳定性和连贯性,没有系统的激励政策和制约性政策将影响其发展。很多项

目是没有正常的融投资机制,也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这些都不利于可再生能源的

长期有序发展。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可再生能源获得较大规模商业化的发展,就需要国

家建立有利于实现发展目标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价格、投资、税收、财政等方面的

激励政策,增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市场信心,而草案规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无疑是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最迫切的需要。”该起草小组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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