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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发布通知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即可试点

2013/3/29 11:16:4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日前,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出通知,对会员单位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业内人士

称,上证所的这个通知,加上证监会先前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

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意味着证券公

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已经齐全。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新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式,目前尚无成熟

做法和经验可循。为稳妥推动该项业务的开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中国证监会

在去年10月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

原则。在试点阶段,中国证监会将严格限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范围

,仅允许已通过评审、成为可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

,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开此项业务。

  上证所发出的通知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账户

和专用席位上进行。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

,可以共用一个专用席位。各会员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用的专用席位应归属其名下,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

五个工作日通过上证所网站会员会籍办理系统,完成部门信息的填报和专用席位变

更的手续。

  通知要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

前五个工作日内,向上证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包括上月中每个工作日的资产净值)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本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项审计意见。集合

资产管理规模在开始运作之日起六个月内首次达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应于次日以书

面形式向上证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

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于调

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证所报告调整情况;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上证所报告有关情况。

  通知还要求,会员应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完善的技术支持系统,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通知》及集合管理计划中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进行运作,防

范投资风险,维护客户利益。上证所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活动进行实时

监控,会员对上证所的有关调查应予以配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活动违

反《试行办法》、《通知》等有关规定的,上证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并按照有关

会员管理规则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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