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2年第26号公告,宣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将在广州 、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 公告指出,自2002年12月1日起,在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设立的外资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3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 银行令〔2002〕第1号)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这是根 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而确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说,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时,已 取消了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客户限制,并允许其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经 营人民币业务。今后几年,我国将逐步履行对外开放的有关承诺。 这位新闻发言人指出,我国如期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逐步对外 开放银行业,有利于改善我国银行资本结构,增加国际金融资本流入,有利于吸收 现代化的银行管理和经营理念,进而规范我国信贷和资金交易市场行为,从而提高 我国银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国银行业走向国际。 据人民银行统计,到今年9月底,外资银行在华共有营业机构181家,其中45家 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总额为477.97亿元,其中贷款总额为 385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