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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退出不再有“制度真空”

2013/3/22 16:46:0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11月23日,国务院总理签署了第3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并自12月15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对此,业内人士指出

,《条例》的实施,表明了我国政府解决金融风险问题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同时也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上有问题金融机

构的退出正在逐步迈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从1995年9月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标志着我国金机构""无倒闭

之虞""的神话自此终结以来,海南发展银行、海南信托、中创、广国投、中农信和

一些金融机构纷纷进入了市场退出的行列。据统计,在短短4年多的时间里,仅轰

动全国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案例就达11起之多。但与此极不相称的是长期以来由

于受计划经济残留因素制约,以及""银行信用""和""政府信用""错位的影响,导致

我国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上一直处于""制度真空""状态,这不仅使金融

制度体系在结构上残缺不全,而且与金融稳健运行的要求极不相称。

   在这样的背景下,《条例》的出台可谓是应势而生。它对现行市场环境下金融

机构实施市场退出的一系列问题都较好地作出了回答:

   《条例》明确了金融机构撤销的概念,并解决了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

实施强制市场退出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使金融机构的撤销有了一个完备

的司法依据,也有了一套完整的、可操作的执行程序。

   《条例》对撤销金融机构的条件作了明确而又严格的规定,并对金融机构撤销

清算的组织机构、债权申报、财产评估和处置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地方

政府在金融机构撤销工作中所担负的责任;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撤销清算后的债务清偿工作,特别规定了被撤

销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这对保

护广大储蓄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经营不善、渎职腐败或违规操作等行为导致债务危机或支付危机所造成的

金融机构撤销,在我国的金融领域早已屡见不鲜,因此《条例》在突出规范化、透

明化操作的同时,还着重对金融机构撤销后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这有利于风险

问题的处置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以

提高经营效益为目的市场退出,主要侧重于内部分支机构的撤并、重组和调整;二

是除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这类市场退出以整体丧失法人

资格为本质特征,主要是源于我国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以及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

同时也构成了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体。由此可见,《条例》的颁布实施影响

更大的将是后者,尤其是一些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经营效益不佳、潜在风险

较大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对此,有关专家建议监管当局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机制,加大

金融监管力度,同时,要在《条例》颁布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市场

退出的法律框架,并尽快出台和实施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为时下金融机

构市场退出构建有效的""公共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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