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信用担保的条件
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小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经过当
年年检;
2、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在本区纳税,经过当年年检;
3、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
4、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需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具有一定的经
营管理水平;
5、财务会计核算规范,有符合会计基础规范条件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持有会计
上岗证的专职财会人员,或委托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代理记帐机构进
行代理记帐;
6、工业企业需要连续经营半年以上,非工业企业需要连续经营壹年以上;对于经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小企业,不受连
续经营期限的限制;
7、对连续亏损的企业、不良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存在重大违纪违
规问题的企业、资信程度较差的企业、即将关停并转的企业等不予办理信用担保。
二、贷款信用担保的程序
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方式分为授权贷款信用担保和专项贷款信用担保两种。
(1)授权信用担保:A、借款企业向有关银行、区财政局或财政在区招商中心设
立的受理点提出借款申请。B、银行按规定审核,并经中投保公司和区财政同意后
发放贷款。
(2)专项信用担保:A、借款企业向有关银行、区财政局或财政在区招商中心设
立的受理点提出借款申请。B、区财政与受理银行一起对企业进行贷前调查并分别
提出审核意见报中投保公司;C、中投保公司经审核同意后与企业、银行签定有关
合同;D、银行与企业签定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三、贷款信用担保的额度
1、授权信用担保:单个企业,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专项信用担保:单个企业、单笔贷款额度以不超过申请企业资产总额的50%为
限,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3、对促进生产发展所需的,担保额度在100万元以下、期限在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
动资金贷款信用担保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四、贷款信用担保的期限
1、信用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2、需要办理展期的贷款,必须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银行同意后,可给予展
期一次。
3、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展期期
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展期期限
不得超过原贷款期的一半。
五、贷款信用担保的保费计算
根据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