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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界定方式与国有企业的公司化

2014-8-23 15:02:1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产权界定方式与国有企业公司
来源:人民网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的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形成依赖于国有资产能否成为真正的商品。国有资产能否成为商品依赖于产权的界定方式。产权由三权构成,即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产权的界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把财产权利界定于法人之上,形成法人对财产具体的,清楚的产权所有关系。财产的使用,转让和收益均由法人所有和支配,法人有权排扩任何他人的干涉。在这样的界定下,产权在法人之间的转移就只能以交换的方式进行了。否则就是侵权或赠送。这就出现了市场和市价。市价就是市场经济下徇人们竞争资源胜负的准则。在这种方式界定下还须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同一商品的产权三因素即收益,转让和使用权集中界定在同一个法人之上,二是同一商品的产权三要分别界定在不同的法人之上即产权的离散性界定。这两种情况都会产生市场经济。但前一种情况,产权的交换与商品的交换是同一个过程即一次性交换。后一种离散性界定的情况下,则必须先有不同法人之间对同一商品的不同产权因素进行交换,以把产权三权集中于同一法人之上之后,才会有商品的交换。因此产权的离散性界定,会增加商品产权交换的次数,因而增加交易费用。

另一种产权界定方式是把产权界定在大小不同的政治权力位置之上,人对财产没有固定的,永久的和清楚的关系。这是一种名义上国有,实质上位置控制资源的制度。一定的政治权力位置,对应于一定范围和大小的产权。同一个位置,今天可能是张三,明天可能是李四。张三李四都不是位置的不变主人,因而也不是财产的法人。因此张三李四都无权把财产当商品买卖,因而没有市场和市价产品产生。人们要多获资源和收益,首先必须获取位置。因此政治权力位置的高低就成为竞争资源胜负的准则。在国有制下,产权三要素是离散性地界定在不同的位置之上的。当政府放开价格鼓励国有产品成为商品的时候,不同位置的暂时占有者必须在商品交换之前进行纯粹的产权要素交换,以使财产的三产权要素集中在同一位置之上,从而产生商品交换。再加之双轨价格,就形成了官倒经济,钱权交易,因而形成了经济政治市场。因此,若把财产权利按位置界定,尤其是离散性地按位置界定,那么放开价格的结果就必然是官例经济和钱权交易。

上述两种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对国民财富的增长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在市价准则下,人们要多获财富,只有当他多创造对别人有用的财富以与人交换为前提,才有可能。因此人们对财富的竞争就转化为对创造财富的竞争。在位置竞争准则下,人要多获财富必须首先获取位置。而位置高低的获得与创造财富的多少没有什么关系。对位置的竞争是一种非生产性的浪费国民财富的竞争。

因此,要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应从法律入手,改变国有产权的界定方式。把离散界定在不同位置上的产权集中界定到不同的法人之上。这法人可以是国家,企业,个人和外商,也可以是他们的混合体。但有一条必须保证,财产的产权三要素要集中界定在同一法人之上。法人有权处置财产。没有这种方式的产权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不可以形成。有了这种界定,市场和市价会自然形成,因而就无所谓价格改革了。

二、国家应从资产的实物所有者转变为资产的价值所有者
要形成真正的市场经济,不仅要使国有企业具有能代表它的法人,而且要让企业可以自由买卖它的生产资料与产品甚至出让企业自身。如果国家是企业的实物资产形态的所有者,则企业不仅无法转化为独立的法人,而且企业的资产根本不可能成为商品,因为企业不能买卖属于国家的东西。企业也不会关心这些国有资产实物的使用效率,损耗和市场价格,因为这与企业的利益没有什么关系。现在假设一国有企业有资产一千万元。国家只是这一千万元的价值所有者而不是它的实物形态的所有者。在合同和银行账户上记为这企业占用国家资产一千万元,每年除了正常纳税外,只向国家交占用资产价值的利息就行了。国家和企业就如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一样。这样企业的资产实物就可以进入市场,变成名符其实的商品了。企业可以成为企业的法人,对它自身的一些经营活动与后果负责。然而,这仍不能解决企业的短期行为。第一,企业不愿意增加工人,因为这会减少原有职工的分配和人均资本。第二,企业会把利润分光而不会转化为新增投资。企业会用增加向银行借款的办法增加投资与资产,让企业背上债务,同时把新增的利润分光。就是说,人们是不会最终关心企业的前途的。

三、国家应从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变为企业的部份股权人
国有企业通过对债务债权的结构调整,便可以逐渐找到企业的具体的法人代表。首先,这企业可以用自身的利润不仅付息而且还本,使国家对企业的债权越来越小。企业的增值部份也与国家无关。这样企业就可以自我创造产权所有者的身份。第二,国家有意放弃部份债而用股权递代,成为企业的部份股东。例如,企业占有了国家一千万资产价值,国家是企业的一千万元的债权人。现在国家放弃比方说三百万的债权,换成对企业百分之三十的股权。

企业欠国家七百万,国家是企业百分之三十的股东。若企业用利润还了国家三百万,则企业的职工也是企业百分之三十的股东。这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可以按贡献比例分配给职工。企业还可以向社会出卖股权比方四百万元。这样社会上的投资者是此企业百分之四十的股东。然后企业按股权分配董事,组成董事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并在董事会的监督下为股东的利益经营。在一定的时候,公司甚至可以变为上市公司。这样企业就从国有企业转变成了现代公司并找到了具体法人。企业成了真正的商品生产者。

国家对国有企业原有资产价值的所有权一点也没有损失。那一千万元最终全部以价值形态到了国家手中。国家可以用这笔钱投资公共设施,建立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新增企业等等。国有资产还会每年按利息率增长。国家也可以随时通过买卖企业的股权来调整国有的比重。这种国有企业股份化公司化的途径也很公平。因为现在的国有资产是每一个人民的,最后以价值形式全部又回归国有。我们不能为了企业的法人化就把这些血汗财富白白送给某些人,让他们去搞所谓原始积累。

这种办法也不会造成资金的压力。因为国家作为债权人并不要求企业立即就用现金购买企业的部份或全部,而是能买多少买多少,社会上也是如此,能买多少买多少。国家随着资产价值的回收,逐渐放弃债权人的地位并部份成为股权人。公司的法人就这样一步步产生了。这种办法也可以在维持高速成长的同时不会造成通货膨胀。因为私人会把用于消费的存款投入到购买股权的用途上。那些发了横财的人也不再会去斗富比吃喝,而会把钱用来投资。这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因为是把国有产权全民化。国家并没有吃一分钱亏,而是把资产的实物形态去向人民换他们本来要用于消费的价值形态。国家得到这些原来国有资产的价值形态可以随时建立新的国有企业。并且政府也会财政富裕,不愁吃穿。政府也减轻了自己的负担,把经济职能转向了民间,把监督职能转到了民间。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在公平的基础上逐渐形成。说真的,我想不出还会比这有更好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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