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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设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新增,即发起设立的无须创立大会通过)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新,旧法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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