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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2009-3-10 10:24:54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伴随着互联网在我国迅速发展,网上出版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也相应诞生,同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亟待纳入有效管理。为此,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将加强互联网出版监督管理,并明确规定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健康、有序地发展。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管互联网出版

  据介绍,这一规定所规范的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以及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按照这一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管理监督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主要是制订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规划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并组织实施,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这一规定将从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应从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此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须经批准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将予以取缔,并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新出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据了解,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四个条件:要有确定的出版范围,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申请互联网出版业务的程序是:首先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就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除依法取缔,没收设备、工具和违法所得外,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将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

  按照这一规定,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互联网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否则除责令停止登载或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外,还将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这一规章还规定,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记录备份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违反这一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责令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互联网出版不得宣扬邪教迷信

  依照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将不得载有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依照这一规定,互联网不得载有的内容还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此外,这一规定还单列条款明确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按照规定,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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